大家好 - 希望这个帖子能对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解决的问题有所了解我们设立了两个信托 - 一个家庭用于正现金流财产,非收入我作为受益人,一个 hdt 用于负现金流财产所以可以为我们的下一个项目要求丈夫的高收入损失 我们正在考虑进行小型开发(2 栋房屋) 成本示例是土地和现有房屋 30 万美元,建筑装修第二栋房屋说 20 万美元,现在总计 50 万美元租金为 $500pw,重新估价约为 $600k(为了便于举例,我使用了整数,不包括存款等) 问题:我想购买和承接 hdt 下的这个项目 老公将以 500 美元购买 hdt 的股份k,但是一旦重新评估了我们如何释放其他价值 10 万美元的资金,以便将它们转移到我们的家庭信托中,我们希望这样做,通过以他的名义为 hdt 提供大笔贷款,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丈夫的可索赔损失,而 mi如果重估家庭信托的贷款,税务局是否会期望额外的 10 万美元价值与他最初的 50 万美元贷款相抵触,因此如果他随后获得 60 万美元的贷款,则将他对 hdt 的贷款减少到 40 万美元,借出将其转给 hdt 并将额外的 10 万美元转入家庭信托,这是否会被视为收入,即使它仍然是“借来的”?资金太混乱了我也会在星期一问我非常能干的会计师这个问题,但希望从论坛中得到一些反馈,以便其他成员也可以尝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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