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这个信托的东西需要一些努力才能理解我觉得我大概是,哦,10% 我提前道歉,因为这是一连串的问题 我认为我遗漏了一些东西 信托可以有个人或公司受托人 如果它是个人,它似乎通常是信托的受益人之一 如果个人受托人被起诉,这是否会造成资产保护问题 信托会解雇个人并安排公司受托人,例如这引出了一个问题个人受托人是否足以保障“起步”;如果个人或受托人以信托方式为信托持有资产并且该受托人被解雇,则资产可能必须转移给新的受托人在印花税的情况下,对于更改信托持有资产的受托人是否有任何优惠,或者您是否只需*再次*支付全部金额* 如果“信任”不成问题;拥有资产,但据我所知,它实际上并不拥有任何东西——受托人确实拥有解雇他们已经会对你造成重大处罚,不是吗?例如,价值 40 万美元的房产的印花税约为 2 万美元(维多利亚州),所以只需更换受托人(更不用说创建新的 2000 美元左右)受托人),将花费您 22,000 美元 我猜仍然比 400,000 美元要好,但无论如何都是公平的打击 对于公司受托人,信托的一个或多个受益人通常是受托人的董事但他们也是受托人的股东作为受托人的股东是否赋予信托资产任何额外权利?信托 T 的资产,并且由于我拥有受托人 X 的[唯一]股份,因此我拥有信托 T 的资产 如果没有所有权,受托人 X 不拥有信托 T 的资产(因此我不能拥有或者我无权拥有信托的资产,即使受托人可能拥有它们 如果我不拥有它们或受托人不拥有它们,为什么需要解雇一名受托人并更换与另一个 - 这表明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产被视为“资产”;受托人本身 否则,您为什么需要解雇受托人并将资产转移给另一个人和受托人 如果我是董事,此时我还建立了另一个受托人,解雇了旧受托人,但我仍然是两者之间的共同纽带 如果我作为董事拥有新受托人的股份,不这意味着尽管更换受托人,如果他们可以起诉董事,他们仍然可以获得信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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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绝对正确的我得到的建议是,如果资产保护是你的目标(因为它应该是) - 那么个人受托人绝对不是要走的路 你应该使用公司受托人 我不知道那里的许多其他问题的正确答案 - 所以我会跳过它们 好的几件事 1 受托人确实不是“拥有”;资产 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对于信托的受益人 2 拥有受托人(通过股票或其他方式)并不赋予您对信托资产的权利 - 但它确实使您能够控制它们以及从它们中受益的人 3 整个解雇受托人的事情就出现了因为当有人起诉资产所有者时,他们实际上是在以“有效所有者”的身份起诉受托人;资产的(即控制人)现在从资产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意味着什么,以及他们可以通过成功起诉而对资产做什么 - 我不确定 - 我将把它留给其他人来填补我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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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我能帮个忙吗 虽然我很乐意回答问题,只要你一直问,当你在一个帖子中问这么多问题时会很尴尬 - 更不用说可能令人沮丧和让每个人都感到困惑所以,我们可以吃点小东西吗无论如何,我会看看我能做些什么来回答你的问题gt;唷!这个信托的东西需要一些努力才能理解我的感觉gt;就像我差不多,哦,10% 信不信由你,你可能已经比许多会计师和不少律师了解得更多 干得好,继续前进 gt;信托可以有个人或公司受托人如果是个人,似乎通常是该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这是对的,只要信托契约允许这样做,就没有问题。如果个人 > 受托人被起诉,则会造成资产保护问题例如,信托解雇了个人,并安排了一个公司受托人,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个人受托人是否足以保护“开始”。如果个人受托人被起诉,那么他的个人资产可能会受到威胁或损害如果这是一个问题,经验法则是不要去那里话虽如此,人们试图拯救一些人并不少见美元并在开始时有个人作为受托人只要他们了解这样做的潜在风险,那很好>如果个人或受托人为信托持有资产>并且该受托人被解雇,大概资产必须转让给新的受托人在印花税的情况下,是否有任何让步改变受托人持有的资产的任何优惠,或者您只需支付全部金额*再次* gt;如果“信任”不会有问题;拥有资产,但据我所知,它实际上并不拥有任何东西 - 受托人 > 我在家吗,所以我没有所有的资源(所以不要引用我的话这个!)但维多利亚州印花税法案第 64A 条允许更换受托人而不会再次产生印花税 您只需向专员提交通知,说明受托人已更改 我了解每个州都有类似的规则,但是,您应该在将其视为福音之前与您所在州的州税务局核实这一点>如果您必须在受托人转让时偿还印花税,那么如果您以信托方式持有资产并且您的受托人被起诉,您的 > 解雇他们的意图已经对 > 你造成了重大处罚,不是吗?例如,$ 400K 房产的印花税是 > $20K (Vic),所以只需更换受托人(更不用说gt;创建新受托人的 2000 美元左右),将花费你 22000 美元 gt;我猜仍然比 400K 美元好,但是一个 f air whack at any rate 不适用,见上文 > 与公司受托人一起,信托的一个或多个 > 受益人通常是受托人的董事 但他们是否 > 也是受托人的股东 是否是 gt 的股东;受托人授予信托资产任何额外的权利 换句话说,如果我持有 X 公司的唯一股份,即受托人信托 T 的资产,我是否应该认为受托人 gt;X “拥有”?信托 T 的资产,并且由于我拥有受托人 X 的 [唯一] 股份,因此我拥有信托 T 的资产信托 > T 的资产(因此我也不能拥有它们),或者我无权拥有信托的资产,即使受托人 > 可能拥有它们 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资产;为了创建信托时信托契约中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我不拥有它们或受托人不拥有它们,为什么>需要解雇一名受托人并更换为另一名受托人- gt;这表明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产被视为“资产”; gt;受托人本身的 否则你为什么需要解雇 gt;受托人并将资产转移给另一个人 见上文 gt;如果我确实拥有它们并且我是受托人的董事(通常是这种情况)什么阻止诉讼针对>董事和受托人如果我是董事,到现在我还建立了另一个受托人,解雇了旧的受托人,>但我仍然是2 如果我作为董事拥有新受托人的股份,这是否意味着尽管受托人可以起诉董事但更换受托人,但他们仍然可以获得信托资产,除非您采取欺诈或疏忽行为,作为导演,你是无懈可击的 这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变化,尽管我希望这对 Dale 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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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Dale,我会在下次我的提问时更加明智,但是,通过提出问题以 [希望] 有点合乎逻辑的方式,它实际上会更清楚“我在哪里来自";单独提出这些问题可能意味着很多重复,但是,下次再考虑这个问题。好吧,我想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我无法调和受托人“控制”的概念;信托的资产,但不“拥有”;信托的资产,而不是受托人可以被起诉并因此失去信托资产的事实这是我不明白的关键点似乎使用了控制这个词,因为它不是所有权但如果不是所有权,受托人怎么能失去不是失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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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第一次看到这个问题时,我也被困住了我对它的工作原理的理解是受托人亲为信托的利益管理资产同时,信托承诺支付受托人承担的任何费用,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关键是信托只承诺在他们是受托人时这样做因此,当受托人被起诉时,信托解雇受托人因此解除了支付受托人费用的协议如果信托不摆脱受托人,则支付受托人费用的协议仍然有效,因此信托将还必须支付诉讼费用(即,它必须出售资产来支付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 清除 J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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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未来 当然人们正在将他们的资产放入信托中用于资产保护 疏忽是一件非常主观的事情 前段时间的一个帖子说明了 X 年前建造的一套公寓,它曾经符合建筑规范,其扶手高度为 850 毫米,而新建筑法规现在要求它为 900毫米高 租户从楼梯上摔下来起诉 受托人的董事在这方面是否被认为是疏忽 这条线很模糊 我只是想知道公共责任保险从哪里结束和董事疏忽开始之间的差距有多大*不*被公共责任覆盖可能意味着董事一定是疏忽大意,信托在这方面几乎没有帮助而且由于最有可能针对房地产投资者的诉讼将来自租户本身,这是一个关键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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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meister,我注意到您担心受托公司的董事可能会因疏忽而被个人起诉,而不是整个受托公司因疏忽而被起诉 想象一下您担任董事的公司是因“疏忽”而被起诉;除非您作为董事亲自做过一些愚蠢的事情,例如直接促成了该疏忽,否则您不太可能承担个人责任。他们不能为了成本而攻击您的个人资产,而只能攻击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 如果您做了一些要承担个人责任的事情,那么您总是处于危险之中以上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信托比您想象的更重要-实际上并没有不管谁被起诉!!如果您的所有资产都在信托中,并且有人试图起诉您或信托,则此时信托的任命人会解雇旧受托公司,并用新受托人代替,因为您或旧受托公司现在不会引用;拥有任何东西”,即使案件被证明对您不利——您没有实际扣押的资产作为付款因为诉讼通常是为了获得经济补偿;如果你能证明如果他们赢了你没有钱,他们通常不会发生希望这有助于并且没有增加你的困惑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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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点,比尔它会做出这样的行动(将我们拥有的一切都放在信托中)如果政府授予信托财产的 CGT 豁免,如果该财产被用作受益人之一的 PPOR,那不是很容易吗(或者,可惜PPOR 经常保留在我们的名下,因为 a 我们一开始就以我们的名义购买了它们,或者 b 我们希望保留 PPOR 的 CGT 豁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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