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关于抵押权人出售的第 32 条,所有的技术术语都让我头疼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 产权负担是“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对其他方的义务,例如下水道、公共墙等不转让给新的所有者(购买者)例如抵押警告是第三方在土地上放置以阻止所有者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我不确定警告是否在所有者(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放置在财产上)无论如何,我正在考虑的财产有 1 个契约(抵押)和来自 4 个不同方(2 个个人、1 个金融公司、1 个其他公司)的警告出售以及这对我有什么影响律师知道还有其他方对该财产拥有既得合法权益,并且在卖方得到剩余的任何东西之前,需要从收益中支付这些方的任何未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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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契约通常是关于如何使用土地的承诺 我认为您正在获得产权负担(抵押)并且契约混淆 所有权上的警告是试图从出售财产中收回资金的人 您需要检查的是如果出售该物业 - 将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这些人 - 否则您将无法获得明确的所有权 - 任何未来的结算都会有很多麻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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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警告阻止使用产权作为担保的任何进一步借款或将该产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利益 换句话说,产权在结算时应不受警告,因此您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的负担傅利害关系方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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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押权人(业主向其借款的人)是财产的实际卖方,那么如果在抵押后已提出警告,那么任何财务警告(由财务公司)将不需要支付您需要查看警告以了解个人和第二家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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