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的一个租户拥有另一处房产,由于婚姻破裂,他正试图出售该房产 他在检查时遇到了很多麻烦,而且他的物业经理没有提供太多帮助 什么被认为是合理的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房产法,在租约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出售房产(直到今年 8 月) 有人知道吗 如果可能的话,不必将此事提交法庭 租户告诉他,他只能打开房子每月检查一次 Regards 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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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egislationnswgovaufullhtmlinforceact+26+1987+FIRST+0+N#pt3-div1-sec24 24 业主进入住宅物业 (1) 是每份住宅租赁协议的条款业主、业主代理人或业主授权的任何人在协议生效期间可以进入住宅,但仅限于以下情况:进行紧急维修的姿势),(b)在任何 12 个月内不超过 4 次检查住宅楼宇,前提是每次向租户发出不少于 7 天的通知,(c)对住宅进行必要的修理(紧急修理除外)或维护,前提是每次向租户发出不少于 2 天的通知, (d) 向准购买者展示住宅或承按人在合理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在每次都得到合理的通知, (e) 在合理的情况下,在租约终止前的 14 天内,在合理的情况下向准租户展示住宅物业(f) 如果房东有合理理由相信住宅已被废弃,(g) 任何时候在租户同意的情况下,(h)在雅阁ce 有审裁处的命令 (2) 每份住宅租赁协议的条款规定,在第 (1) (b)、(c)、(d) 款或(e): (a) 星期日或公共假期,除非租户另有同意,(b) 上午 800 点至晚上 800 点之间,除非租户另有同意,及 (c) 在房东或房东代理人以外的人——除非事先得到房东或房东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致电 02 9377 9100 或 1800 451 301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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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马克 看来我的租户将不得不等到他的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我认为可能有另一种方式,因为他的租户希望该物业仅向投资者展示,因为他们希望每月停留一次,我想,总比没有好 亲切的问候 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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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的 te南特需要拨打电话并了解他们如何定义合理通知以及什么是合理的次数谁是本州住宅租赁的监管机构,他们不遗余力地定义了他们的合理观点:为了向潜在购买者展示通过出租房屋(法案第 72(g) 条)的“合理通知”被接受为: 每两周进行一次公开检查,至少提前 4 天通知 每周两次检查,仅限预约,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 链接:http:wwwocbasagovautenancieslandlordssalehtml 对新南威尔士州没多大用处,但这些东西各州往往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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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里的情况说明书 http:wwwtenantsorgaufactsheet39html 你只需要给出合理的通知并且不受 14 天限制的限制(其中仅适用于向潜在租户展示)[编辑] 好吧,我重新阅读了马克的帖子,这正是他说的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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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喜欢这个论坛“共享知识”的原因;当我的房客告诉我他的挫败感时,我认为这将是一个在论坛上讨论的好话题,因为这个问题可能会出现在其他人面前,我会将所有信息传递给他。像这样的策划组 谢谢大家 西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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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可以这么讨厌 租户配合销售检查有好处 租户违反租约(阻止合理访问)可以在 TICA 上列出,导致在申请未来出租物业时给租户带来长期相当大的不便 此外,投资者购买者可能有权并可能行使权利发出通知将租户搬走尽快 60 天,恕不另行通知,或者 30 天,如果物业出售,租赁许可,如果租户被证明是不愉快和困难的谢谢佳洁士有趣的方法问候西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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