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已经卖掉了我的房子,并且在销售合同中我指定我可以以象征性的金额将房子租回给他们长达 3 个月的时间 购买我房子的人我认为从未处理过出租物业之前并没有提到让我签署租赁合同或交出保证金等所以基本上看起来我只是每周支付他们的租金,然后我住在那里直到 3 个月结束我知道他们正在开业由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他们自己起来了 但是有什么理由我应该签订合同,即对我自己有什么好处吗?谢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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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我们这样做了 4 个月新房主坚持租约 4个月内两次险些被淹 前院要挖壕沟 保护房子不被淹 到时候还有个问题移动-我真的不在乎,除了我不想回来拿它们 在每种情况下,我都会回到 RE 记录问题,我至少会说,你们都应该在结算时同意状况报告——新主人只见过该物业在购买前一次,所以它为以后的任何争议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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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没有太大的下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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