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自住房A和投资房B,月底租客到期,打算把B装修下从A搬过去,然后A再简单装修下出租。过两三年再把B卖了,另外买或住回A。那么我是不是应该找人对A和B都进行一下估价?
因为B在卖的时候,是前几年投资后几年自住,是不是在装修前估价比较好,这样显得出租期间的增值比较少?那我卖的时候,这个装修款还能全额抵扣吗?
对A来说,是不是应该装修后估价,这样显得自住期间增值比较多?那我出租后,装修费还能折旧吗?
这样操作的话,中间会有几个月相当于我同时有两套自住房。ATO会问吗?
请懂的人来指教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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