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W Revenue 的网站上说
自2019年7月1日起,以下签证持有人如果在当前土地纳税年度连续居住200天,将免除其主要居住地的附加土地税:
永久签证持有者
持有特殊类别签证(subclass 444)的新西兰公民
伴侣(临时)签证持有人(309 或 820 类别)
退休签证持有人(410 和 405 类别)
我咨询了很多律师和会计师,他们都告诉我如果一年内在澳洲总共住满200天,就可以免交surcharge land tax,但是NSW Revenue网站上说连续200天天,意味着连续居住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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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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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是PR,那么我免征surcharge land tax的要求是一年在澳洲住满200天还是连续在澳洲住满2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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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还没有累积200天,你就是外国人。既然老外没有累积200天,那你连续200天肯定不行吧?这连续200天岂不是毫无意义?没有老外能连续走200天吗?
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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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实实住200天什么事都没有,累计住200天,就算现行政策有漏洞,也不怕过两更政策变三年。事情是对是错?就看你找谁讲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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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短期出国是不行的,只要期间不租房就行,说的是连续入住房子,不是不能出国旅游
点评
感觉是连续200天。如果不是连续的,可能会有风险。打电话给税务局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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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图说如果你是外国人,在NSW买房可能要交附加费。
第二张图下面的外国人要交surcharge,第一项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澳洲居民
第三张图什么是通常意义上的澳洲居民,可以住200天
综上,我的理解是PR停留200天可以免surcharge,不需要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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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就是人们感到困惑的地方。在这个新条款出台之前,很明确的说,如果外国人没有住满200天,就要缴纳附加费,现在豁免要连续占用200天。 , 应该是外国人免税 Occupy 不等于在国内居住,具体要跟nsw revenue确认,条款很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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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负责土地税审查的官员(不是客服)讨论过几次,也专门澄清了这个问题。
当时,她不想在邮件中提及此事,便打电话解释。法律规定确实是连续200天,对此没有异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Border Administration和nsw revenue共享的residence information目前只包括每年的residence天数,所以暂时执行为累计200天(但没有内部文件,只是其内部操作的一种做法),但一旦边境部门系统升级后发送给地税局的信息中,可以看到200天内是否有中断,将按照连续200天执行天。所以如果你最近要卖房交附加费,你不用太担心这200天是否连续,因为地税局是没有这个信息的。但是如果你打算在未来很多年卖掉的话,大概率会根据是否连续200天来审核现在每年的居住情况,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除非工党上台后修改或直接废除附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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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挖坟有意义,看后续吧,现在200天肯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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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到一个帖子讨论这个话题,突然想到,分享一下。我懒得再开一个帖子。目前所谓的积累,只是对现在卖房的人来说比较安全。几年后,在房屋买卖结算前支付尾款时,地税局仍会拉出以前的年度户口记录。届时将讨论如何处理他们使用的标准。不确定,反正现在的法律是连续200天,无论地税局实际处理方式如何,都是明确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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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只要房子不卖,国税局追查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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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发过相关的帖子,后来附上了Revenue NSW的电话.我个人的理解是这样的,首先revenue nsw明确规定什么是FOREIGN PERSON:
如果您是在新南威尔士州拥有住宅用地的外国人,除了您可能已经支付的任何土地税之外,您还必须支付附加土地税。即使您不缴纳土地税,您也可能需要缴纳附加费。
您通常被视为外国人,除非:
你是澳大利亚公民;或者
您在纳税日期 12 月 31 日之前的 12 个月内在澳大利亚居住了 200 天或更长时间,并且您是澳大利亚的永久居民。
每年居住 200 天的 PR 不被视为外国人,也不涉及 FOREIGN SURCHARGE。至于上面发布的连续200天,我认为这是非常误导的,来自新南威尔士州税务局的人也说了同样的话,我理解这是针对 6 月之后买房的人,因为他还说 INTEND TO 连续居住 200 天。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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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只要房间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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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理解毫无意义。解释权在国税局。要么入籍,要么趁着还不明朗尽快卖掉房子。只要房子不卖,以后可能会被税务局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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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偶然发现了你的帖子。地税局电话客服说的不一定对。如果你有机会和审案的官员聊天,你可以再次确认。之前得到的建议是目前最好能连续活200天。如果某一年没有特殊情况,问题就没有那么大。保留证据和理由。即使将来变得更严格,您仍然可以申请豁免。但如果连续年数不连续,如何证明连续200天有意使用或占用其房屋?如果您想深入讨论细节,您可能需要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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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被抽查了
副官的解释是结算日开始往前数,一年累计2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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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面revenue NSW对FOREIGN person的定义是住满200天,没有提到连续性。如果您不是外国人,为什么要支付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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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最新解释是
您通常被视为外国人,除非:
你是澳大利亚公民;或者
您在纳税日期 12 月 31 日之前的 12 个月内在澳大利亚居住了 200 天或更长时间,并且您是澳大利亚的永久居民。
200天没说连续还是累计,好像故意含糊不清,解释权一直在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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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解释与我听到的并不矛盾,它们确实是累积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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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加费豁免和优惠部分提到了连续性。至于你的逻辑,我不是律师,不能告诉你你的理解是对是错。我只是在这里分享我所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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