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情况:
* 公寓2011买入,在2011~2015年自住
* 2015~2018公寓出租,在学区租房居住
* 2020买入house并入住,公寓继续出租
* 2021卖出公寓
如果2021年以自住房卖出公寓(6年法则),那么按照自住房唯一原则,2020~2021期间house性质则必须作为投资房,那么是不是需要在卖出公寓的时候为house做估值,以便在未来卖出house时可以计算作为投资房期间和作为自住房期间各自的增值金额(假设房产是升值的)?
如果不在卖出公寓时为house估值,那么以后卖出house时怎么计算作为投资房期间和作为自住房期间的增值金额?
类似的如果在2020~2021期间把house作为自住房,那么此期间公寓的性质为投资房,如果没有做房产估值的话,怎么计算公寓卖出时的CGT?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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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报税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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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自住2020起。6年法则是你最多可以在离开自住房6年的时间按自住算。不足6年当然可以。你2020年拥有自住房,unit就不可以计算自住房了。
house的增值肯定比unit好。你把house一年自主算到unit上会划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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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到2020年,这个房子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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