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买的 off-plan 自住房刚刚 settle,地点墨尔本,房型属于Unit。律师发的 Statement of Adjustments 里有一项是 Land Tax - Parent Single Holding,周期是01/01/2019 - 31/12/2019。房子是2月1号 settle 的,问了律师,说settle之前的由开发商支付,settle之后的由买家支付。打电话问 SRO,他们说记录显示这笔钱是由开发商支付的。所以我的理解是2019年度的land tax一开始就是开发商支付了,但是settle之后的部分由该物业下所有的业主按比例分摊。想问一下这是否合理?自住房的话这笔钱能否claim回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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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合同通会写卖家要给开发商settle之后的Land Tax,所以2月1号 settle你就要给十一个月的land tax。不可以claim回来,因为land tax是只看你2018年12月31号是不是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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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是的,合同上写了“land tax adjustable”,看来这笔钱是定要交的了。原来想着给SRO写信尝试按照PPR exemption claim回来,不过估计希望不大。Settlement的时候倒是没有预计到这笔钱,律师也没提醒。。 Settle完了才给我发的Statement of Adjustments。这样一想挺坑的,本来去年年底settle的话就不用交这笔钱了,现在拖了一个多月settle。Anyway,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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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又是一个月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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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tle时付给前房东投资房的land tax部分,我找州财政厅申请退回来了,过户师告诉我们先付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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