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神:关于自住房的六年法则 分分伺候
Case 1: 难度
买的时候按投资房买入,settle后立刻开始出租1年,然后搬进去自住N年,卖的时候如何交CGT?
Case 2: 难度
买的时候按自住房买入,settle后自住半年(理论上),然后出租,出租少于6年就可以还是按自住房算,卖时不用交CGT?
Case2的问题是如何证明是自住半年?是不是只需要把通信地址改到这个房,以自己的名义开水电气账户就好?
是否可以私下出租不通过中介?(理论上还是属于自住房)
Case 3: 难度
A房2015年买入时按自住房买入,自住一年
B房2016年按自住房买入,B房自住一年,同时A房改为投资房出租,那么2016年后6年之内卖A房都是属于自住房免交CGT
B房自住一年后,买入C房(自住),B房改为投资房出租,那么2017年开始6年之内卖B房也是属于自住房免交CGT
Case3的问题是假设2018年卖A房和B房,两套都在6年法则内,是否同时享受自住房免交C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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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问会计师吧,化几十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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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n* cg for the 1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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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法则是给出国不在澳洲的居民用的,你要是在澳洲,不可以用六年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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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楼主还是找个有经验的会计师问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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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定要在不同城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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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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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直接卖B房,CGT exempt,钱全部入C的offset account,然后refinance贷款买入D做投资,负扣税刚刚的,N年后等C增值很多了,出掉C继续换自住房买新投资房。如此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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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时间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套自住房
cgt不是按照你卖的时候的自住或者投资来算的,比如你自住一年,投资三年,cgt要交正常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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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那个朋友可能是因为有其他原因而被ATO拒绝。
如果只有一套primary residence,我看不到有什么能被拒绝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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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同意,理由很重要。
如果ATO认为你的理由主要是因为想逃税,那是part IV A,自然是会拒绝。
但是并不是说同城不行。
之前有很多例子都是,比如和男女朋友同居了,和父母一起住,甚至和朋友一起住,都是同城。
所以我觉得同城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什么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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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开始自住2年,然后转为投资房4年,同城自己租别人的房住,第五年再转为自住房,第六年卖了。请问这样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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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ATO commiss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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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同意而不同意。
现在关系越来越复杂,很多人同居并不代表一定就是de facto。
具体是不是de facto需要更多东西来证明。
想表达的是,很多东西是灰色地带,没有一定能或者一定不能。
要不然也不会有private rulings和law cases。
我觉得只要根据Tax Law,正确解读,有理有据,ATO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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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还是问问有经验的会计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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