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w新的条例,pr买房子签contract前必须在过去一年在澳洲居住满200天,要不就要另外交4%印花税,有种说法是只要房子settle前住满200天就可以了。
请问有没有人有这样的经历:签contract前未住满200天,屋主愿意long settlement,等settle的时候够200天,然后印花税可以免掉额外4%?
现在问律师也是众说纷纭,有些说可以有些说不行。请教有经验的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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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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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一个律师说可以,一个说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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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感觉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好像又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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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可以呢?settlement的时间是双方同意商定的时间,又没有法律规定最长或者最短多少。。只要在这期间把双方的风险通过合同方式保护起来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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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要在签contract后三个月内要给吧,如果settle day是6个月之后,那还是要先给extra 4%印花税吧。就是不知道settle后能不能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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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of State Revenue, NSW 官网上有明确说明,合同exchange前如果未住满200天的PR仍然会被归类为foreign buyer,印花税有额外4%的surcharge。但是我之前听律师咨询过OSR的热线,他们说房屋settle前住满200天的话可以refund这个surcharge。有没有过来人给些comments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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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个人买,一个满足一个不满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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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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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re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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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re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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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re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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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这么听说的,也打电话问过osr,得到的回复是可以退,但是不肯email回复,口说无凭啊!到时候怎么退去哪里退也不知道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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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refund要怎么操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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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策去年六月份才开始的,不知道有没有操作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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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是以交换合同之日为准,如果没住满200天就算是海外人士啦, 但律师是基于你签署的Purchaser/Transferee Declaration, 看你自己签名时是想把自己Declare成普通居民还是海外人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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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评论,不是说问的律师,中介就是听朋友说。。
难道就没有人试着直接联系州政府确认一下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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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换合同的时间为准,未满200天要交,等settle时满足200天了,已交的可请律师向ato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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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打电话问过office of state revenue,但是只是电话里说可以退,没有白纸黑字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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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惑了,到底是向office of state revenue退,还是向ato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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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surcharge purchaser duty has been paid on the contract and none of the transferees are foreign persons would the surcharge purchaser duty be refunded?
Yes, you will get a refund of the surcharge purchaser duty if none of the transferees in respect of a transfer made in conformity or partial conformity with the agreement are foreign persons.
这个表述具体该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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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下次问的时候,可以录音下来,感觉比白纸黑字还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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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很迷惑啊!有些说和ato退,有些说和state of revenue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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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交了是不可能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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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的。我有个客人就是这么操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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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是律师的事,具体和哪儿申请退你就让律师操心吧,前提是settle时已经满200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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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有这个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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