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第一套房后,又买第二套房,搬到第二套房住,第一套房子出租6年后卖掉。
这种情况卖掉第一套房子的时候如果作为自住房卖,根据6年法则不用交CGT.
然后又买了第三套房子,把第二套房子出租6年,那么第二套房子卖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用6年法则,作为自住房卖掉不交C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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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前提,第一套第二套或许要求不同城市, 另外卖第二套时在第一套出租的六年是投资房,必须按比例卖。所以与其这样,楼主不如买一套住几年卖掉,然后再置换新的一套,这样你永远不用交C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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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产视为自住房的时候 B房产就不能视为自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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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看过ATO的描述,基本上同一时间只能把一处房产定义为自住,除了搬家的时候可以新房旧房有半年时间可以都算做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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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第二套或许要求不同城市
请问这个的根据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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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城市搬家根本就没有6年的说法
https://www.ato.gov.au/general/capital-gains-tax/your-home-and-other-real-estate/your-main-residence/treating-a-dwelling-as-your-main-residence-after-you-move-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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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ATO自己的举例,没有一个举例是同城市的,都是搬去异地工作才需要把自住房出租, 享受最多6年的法则。 特别是当你同城拥有多套时,很难向ATO解释为何要出租自己的自住房而改住到同城另一套,同时还能享受这个6年法则,上班路远等不是理由,你的解释要强到能让ATO接受才行。当然,如果你不贪这个6年的出租,搬离后直接把第一套按自住房卖是可以的,不要和ATO耍这种小聪明。 最关键的是这样做吃力不讨好,因为即便ATO最终接受了你第一套出租6年后卖还算自住房的解释,那你第二套的这6年就一定是投资房,等于捡一个丢一个,意义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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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看到不代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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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复的是你编辑之前“ATO上没有6年的说法”,既然你去找了链接,就忽略我之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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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一套房 卖之前必须自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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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o的例子不是exhaustive,不在例子里不代表不适用。
6-year rules,public ruling和determination似乎没有明确absence from main residence的原则。具体境况可以申请private ruling。
下面这个private ruling 89742,absence的原因只是“lived for two years in a rented dwelling with your spouse”,并不是interstate,也不是overseas。ruling的结果也是肯定的。当然private ruling并不是legally binding。每个人具体问题,可以自行申请PR。里很多出租唯一自住房,到学区租房的家庭,为了追求更好的教育,如果disallow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感觉对他们不太公平。不过我还没遇到这种情况的ruling。
https://www.ato.gov.au/law/view/ ... %20main%20residence
回到楼主的例子,如果第一套房增值高过第二套,楼主对于两套房ownership重合期,可以选择第一套exemption, 第二套非自住交税,也是有可能的,并且有意义。可以参考以下 example 8 。
https://www.ato.gov.au/general/c ... after-you-move-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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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了一大堆没用的,重点是即便第一套private ruling成功了,楼主第二套在此6年要算做投资房的,这是典型的拿一样丢一样,这样操作的意义不大,除非第一套增值比第二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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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没用。论坛有人读,有所启发就有意义。我的意思就是要考虑多种可能性。楼主没有给予完全信息,被这种回帖一棒子打死,是不负责任的。税法应用本来就不是straight forword,要不然就没有tax accoutant 和advisor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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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仔细看我的回复,我有说没有private ruling吗? 你自己好为人师罢了,回复我可没用,你要回复楼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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