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买后马上住进去了三年。然后去了其他城市,出租出去了这套自住房两年,在出租的第二年卖掉了,期间没有其他的自住房。因为感觉是自住房,报税没有提Capital Gain 的事情,也没有报任何的买房和卖房的支出。 仍然是按照正常的投资房报税 (租金-中介管理费-维修-地税之类的花费),卖房所支付的佣金没有按支出报。想问专业人士,那年买房佣金支出可以退税吗?是不是报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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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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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没有再回去住?那就没有自住房六年法则,应该按自住几年投资几年的比例交C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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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的非常有条理,为什么结论是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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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原来的保税是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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