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鞋:
我只有一个房子,购买后自住九个月,后来一直出租,我搬出在同一城市另租房居住。
我会在今年十月搬回,那就是出租了4年半。
请问我的房是否适合六年法则,即以后将此房卖掉,是否要交这4年半的增值税。
刚听说如果不是搬到其他城市或其他州去工作,就要交这段出租期的增值税。
这事真是非常困惑。拜求同鞋,大神指导,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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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O会看你搬的地方离你以前房子多远
搬家原因
是否因为为了负扣税搬家 这是很重要一点
工作,小孩上学等原因都用来参考
如果不能满足,那么就不能认定是自住房。因为不是外部条件必须要搬离
评论
自住不满一年就租出去的话是不能用6 years exemption的
评论
6年法则还有这么多限制?且听大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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