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3-09年在悉尼读书,换PR入籍后,回中国工作生活。
在澳期间没有工作过,但申请了税号,没有提交过no lodgement advice, 离开澳洲的时候也没有给过ATO任何的Notice。
因为一直在中国工作生活,我查了ATO网站,做了residency test,给的结果是需要我联系ATO才能决定我是否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但我又看了很多网站上的ruling和example,包括democile在中国,183 day test 都可以判断我应该是属于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09年至今,没有报过税。
现在打算带孩子和父母回悉尼定居,打算先回来买房子,想先把和TAX相关的问题搞清楚再行动,毕竟买房子也是挺大一笔钱。
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牛人:
1.目前我是不是应该算是no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是否需要补报税或者联系ATO说明我一直没在澳洲?
2.买房子的钱是老公换工作到私企,私企老板承诺给3%股权,先给1%股权的对价,这样的钱是不是和ATO解释起来比较容易被换怀疑是洗钱啊。。。直接做成老板对我老公的借款是不是就可以了。
3.如果通过转汇公司直接把钱打给vendor,是不是可以避免ATO的追查。但我名下突然多了一套房子,会不会反而不如让转回公司打到我澳洲账户,我再打给vendor?怎么做比较合理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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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专业啊。 这个沙发舒服。 等牛人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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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照实说没事的。。。除非很大猫腻ATO没工夫查一般 太多证据你可以提交给ATO证明你长期不在
2. 别把。。。。做成老板给你老公借款,ATO可能还要看证据(如果查的话),要确定利息 还款年限什么的。。撒谎圆谎感觉好累啊。。
等大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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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老公跟我说这个老板可以先给一笔钱让我们来买房,个人感觉就是借贷行为,等到股权变现后再还给这个老板。尤其是股权和给这个对价都是口头上的,不签协议……只是股权变现是肯定是在中国纳税的,而现在给的这笔对价没交过税。不知道ATO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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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老公跟我说这个老板可以先给一笔钱让我们来买房,个人感觉就是借贷行为,等到股权变现后再还给这个老板。尤其是股权和给这个对价都是口头上的,不签协议……只是股权变现是肯定是在中国纳税的,而现在给的这笔对价没交过税。不知道ATO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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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如果真的买到房子回来定居,是不是就要开始报税了?而且国内名下还有房子,是不是应该先过户给暂时不准备移民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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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麻烦。。。感觉分分钟都要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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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那部分我不能回答你,但是,你们是属于税务居民的。这里的判定不是183 test,而是你们的倾向。“现在打算带孩子和父母回悉尼定居”,你们现在即将or将要Plan回澳洲常住了,那么ATO就有权利把你们当做税务居民来对待。首先你们要把之前每年的税务清掉或者报掉,然后再说别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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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你问了下专业人士,tax residency按你的情况,即使你表达了你要永久移居的意愿,你也是从重新回到澳洲这个节点才开始成为aus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ato官网也是这么写的。
其次,
你只要能证明在此之前你老公已经得到了这笔钱,就不会incur tax implications in aus. 因为澳洲只会assess non tax resident的澳洲收入。
这个应该属于question of fact,能证明就行。
disclaimer:请找专业人士确定以上
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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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请问拿澳洲虎照在中国常住做的什么签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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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释比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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