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情况是去年下半年找了个Sub-contractor的工,这个工要求自己注册PTY LTD公司,当时注册了一个公司,公司的Shareholder,Director和唯一的employee都是我自己。
然后买了一辆Company Car(确实是工作需要,注册在公司名下,车价略低于20K澳币),买车的资金是从个人账户转账了20K澳币到公司账户。
现在我想把公司账户的钱以偿还这20K买车款的名义打回到我个人账户上,如果ATO问起,就说这20K当时是我个人对公司的Lending,现在是repayment,这20K不计入我个人的收入,这样做可以吗?
请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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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在做财务帐时是否列出了这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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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财年公司的P/L和balance sheet都没做,按照4个季度BAS的数字,公司实际的Loss正好是2万多。
一开始我考虑过在我个人报tax return的时候把这2万多算我的tax losses, 但是ATO是不允许拿company的losses抵个人的收入。
我问了一个朋友,现在想出的解决办法就是2万买车钱算我个人对公司的lending,在16/17财年repay给我个人。然后公司在16/17财年的profit用15/16财年的losses抵掉。
请问这样做ATO是否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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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是可以的吧,只要证据在能解释清楚就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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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director loan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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