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投资房子正常市场价是A,但是,有开发商愿以远高于A的价格B收购。为了避免高额CGT,房东是否可以先以价A卖给另一人用来自住。那人可自住长达1年半(因为开发商的收购call option时间是18个月),再按价B卖给开发商。这样,那人就不用交任何CGT。 这个过程中,所有税务和费用,手续全部依法交纳办理。
请教,这样做合法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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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见为撒不可以. 这个过程中的其他税都交就行了. 例如 stamp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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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人以B价卖给开发商时需要在以该房子为自住房超过一年。不过不知道新洲或维州是否这样要求。一年之内买卖的我记得要交CG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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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说的是,检查一下自住房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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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一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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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啊,有亲戚在就是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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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 的价格不合理,一样会被REVIEW.
SUBSTANCE OF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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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过A转B的时候要按照市场价格来进行,然后住满一年,自主免税
楼主发财了啊 给我加点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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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做法是不违法的,不过A卖给B的时候必须按照市场价格来卖。如果已经有开发商提出高价收购,这个市场价格不会太低。另外如果你这个做法的主要目的是避税的话,应该会触发Part IVA反避税条款(尤其是如果你以低于市场价卖给related party的话),ATO可以把你获得的tax benefit给取消掉,当然后果还包括penalty和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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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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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会先搬回来自主一年,增值税算到你搬回来前value的价值。
这样就不用交stamp duty和agent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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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房并没有时限要求,参考下文。CGT是联邦税,所以全澳应该一样标准。
the length of time you live there – there is no minimum time a person has to live in a home before it is considered to be their main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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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stamp duty是个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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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要点需要考虑。
1.卖给”另一个人“ 这个人如果不是亲人,那你需要对这个人有很大的信任才能把物业低价卖给他。如果是亲人,Market Value Substitution rule applies也就是按市场价值计算CGT。
2. 即使整个计划顺利进行。ATO抽查的话还是有可能推翻你的计算,因为整个做法除了避税以外没有其他商业上的好处。ATO可以运用Part IV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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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楼上几位市场价怎么定的,应该有个上下浮动的区间吧,如果他们给的市场价偏高的话,其它房子他们估价多少,直接卖他们,他们能要吗?
市场价应该是要能卖出去的价格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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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各位确定自住时限是一年?怎么我一直被告知是半年呢?还是各个州不一样,我这里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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