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计划tax planning来讲,如果夫妻俩一个有稳定工作,另一个经营生意的话,而这个生意又能合理的预计到将会出现帐面上的亏损,partnership的形式经常被采用。也就是说,生意用夫妻两个的名字注册,尽管一方经营,另一方不参加经营。生意出现的亏损在两个合伙人之间分配,有固定收入的一方可以减少申报的应税收入,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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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俩中的一个有稳定工作,又单独拥有一个生意,而雇佣另一个经营生意的话,对上面这种情况,岂不更有利?因为有工作收入的那方年底的总收入是工作收入减去生意亏损和员工工资、福利,这样需要报税的收入就更少了。
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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