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生常谈的话题,不过情况略为复杂一点
目前情况:
- 一个自住房(A)一个投资房(B), 投资房100%贷款,自住房如果用来出租的话租金会cover贷款利息还有剩余
- 现在考虑买一个投资房(C),大概1,2年后搬去那里住当自住房。在搬去之前C作为投资房
- offset里面有10万 cash,但这10万在买C的时候必须放到一个loan的户头里面才可以满足20% equity的要求
那么问题来了
我在买C的时候应该怎样做贷款
1. 也是做100%贷款,把目前offset里的钱放进A 的loan, 这样在C当投资房的时候可以负扣税最大化,但是等C作为自住房的时候A做投资房的房租就比利息多更多了,因为又投钱进去A 的loan里面减少贷款
2. 把手头的钱以及refinance出来的钱作为首期全部填入C,这样在C作为自住房之前就没办法把C的全部贷款做负扣税
税务高手看看做才怎么最合理?另外,我搬去C住以后,是不可以依然把A作为自住房处理吧?
非常感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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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一下,有高手能解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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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A的贷款多少是不能再改变的
所以C投资的时候最大化没问题
但是C自住,你只能把多余A里面OFFSET钱转到C OFFSET而已
至于C还欠多少,即使你把A REFINANCE过来也没用。作为抵扣目的只能按最初剩下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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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还有一个tricky的问题
就是我目前放在自住房A offset account 里面的钱在买C的时候必须给银行当deposit才能3个房子做到20%的equaity
问题是,这个钱应该放哪里好呢?
放A:相当于还款给自住房A,那这样进一步减少A的贷款额度,以后如果A要做负扣税可用的贷款额就进一步减少了
放C:就是前两年(在搬去C之前),C的负扣税无法做到最大化(没有100%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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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似乎无解,不过相对来说放C比放A好些,毕竟C以后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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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搬去C,A是不是可以继续作为自住房(在计算CGT的时候),只要6年内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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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去C后A就不是自住房了,如果A要卖的话有半年的时间可以把AC同时做为自住,不卖的话就得去做个valuation做为将来卖房时的cost 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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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可以继续把A当自住房,那个所谓6年法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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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说的那个情况,一个时间内只能有一个自住。六年法则的前提是只有一个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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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自住房,但在这段时间可以拥有投资房吗?
我只是把这个自住房A继续当自住持有(CGT计算上),把我搬去住的C房继续当投资房,一直等到卖了A以后
这样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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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不过实际操作上还要请教做过的会计。
因为搬出A后开始每年报收入可以理解,但是C租两年后就没收入了从ATO的角度看会有点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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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confused的地方,搬出A以后,A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做负扣税吗?但在CGT上面又算为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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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我觉得ATO能够理解这么复杂问题的人不是跳槽就是被裁了。
还是A搬出后估值变成投资房容易理解些,反正只有搬出后增值的部分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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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选择的,必须把offset的钱还到A的贷款里,不然银行没法给你办C的贷款。
当然,你可以以后再把这个钱取出来用于投资,这样产生的利息还是可以扣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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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来自然A就算投资房了,之后的增值,卖的时候要算C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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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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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选择已经说了:就是把钱放到C里面当首期deposit,以后搬到C,那样A的贷款额不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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