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笔uber的收入,做是在6月底,钱是在做完的下一周支付,也就是银行收入显示在了7月份。而uber出的2020/2021的summary里却包含了这几笔,那我应该是报在上一年度还是留到新一年度来报呢?
哪位会计大神能出来指点下,self-employed 收入到底是按照收到钱的时间还是按照实际earn 的时间来录入FY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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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uber司机注册的GST都是cash base, 那么按收钱时间算收入
如果你注册GST是accrual, 那就按statment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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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to.gov.au/business/ ... accounting-meth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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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会给你一份EOFY tax summary 你拿那个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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