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个房子都自住过。然后都出租。是不是还是可以选其中一个房作为自住房全免CGT(只要这个房符合六年法则)?
或者一个房自住,一个房出租,仍然可以选把出租的房作为自住房全免CGT(只要这个出租的房符合六年法则)?
我的问题是是不是要满足六年法则,还是可以随便选一个房作为自住房?
有人自住房部分出租的,只要报税局了,据说是卖房时要pro-rata。这么严格好像前面又太宽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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