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一些回帖:
问:我有两套房子,一套自住,另一套空着等着升值,都没有出租或者做生意。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n年后房子升值了,我想陆续卖了这两套房子,按澳洲的税法,怎么卖才能不用交CGT?谢谢
答:同一个时间段内,你只能有一套自住房,总有一套需要交增值税,不管你出租没有。
问:请问,如果2017买了A一直自住,过两年买了B,然后从A搬到B去自住,再卖掉之前的自住房A。听说有一个半年的缓冲期用于卖掉自住房A(因为这半年持有两套房产),这样A就不用交CGT,以后B也成为新的自住房,今后卖的时候也不用交CGT,理解对吗?
答:半年缓冲期只适用于自住房升级,卖旧换新的情况,并且有严格条件限制,基本上你买到B之后9个月内还没签合同卖掉A,或者A在卖掉前被用于出租过,就没有任何缓冲期了。
问:请教一下,成为PR后出租国内的房子,然后来到这边,若干年后(少于6年)卖出国内的房子,6年法则适用吗?
答:适用,但是会导致你从出国到卖掉国内房产这段时间内,你在澳洲的任何其他房产都不能再被当做自住房。可以参考链接中这个案例:
https://austaxpbr.com.au/document/PBR_13662
问:请问六年法则适用于非税务居民吗?比如父母是有三年的旅游签证的,买了一套作为过来的时候可以居住,回去的时候又会出租出去,一开始是买完就自住的,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六年法则吗?
答:非税务居民也可使用六年法则。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https://austaxpbr.com.au/document/PBR_48677
以下为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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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个问题确实有些绕,特地开个贴把税法相关的条文捋一捋, 希望能对理解6年法则有些帮助。
首先,税法指的是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相关的条文是section 118-145 Absences
第一条说,如果你的自住房不再成为你的自住房,你仍然可以继续选择把它当做你的自住房。
第二条说,如果你使用自住房来获取收入,在你搬出后最多6年内仍然可以继续将它当做自住房。每当房子停止成为你的自住房后又重新变成你的自住房,这个6年期限会重新计算。
第三条说,如果你搬出后没有用自住房获取任何收入,该房产可以无限期被当做你的自住房。
第三A条说,对于一些房产被损毁,强制征收等特殊事件导致的旧房换新房等特殊情况,6年法则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这一条发生概率不多,就不展开了)
第四条说,如果你选择使用6年法则,在同样时间段内,你不可以再将其他房产当做你的自住房。(特例是如section118-140所规定,在换自住房的情况下,你最多有6个月时间可以同时拥有两套自住房,有条件限制)
所以说,6年法则并没有那么难理解。
举个例子,
小明在墨尔本买了一套自住房,住了三年。
因为工作/天气/小孩上学/个人喜好等关系,要搬到Geelong。
小明在Geelong租了一套房,工作了两年,两年期间没有购买其他房产,墨尔本的自住房用来出租。
两年后小明决定卖掉墨尔本的房子。
6年法则适用于小明,在卖掉房产时,该房产仍然是小明的自住房。
另外,ATO网站也有对于6年法则的通俗解释
打开税务局网站www.ato.gov.au
右上角搜索: QC17185
若有不同理解的,欢迎探讨
补充 1:
ATO网站上可以查到ATO ID 2003/1113, 这篇ID所引用的案例对于使用6年法则没有给出必须要出国,不可抗力要搬家等任何条件限制,只要纳税人选择使用section 118-145就可使用。
补充 2:
Master Tax Guide 第11-760段落的解释和Example 2也同样符合楼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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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开了新帖,那小白提一个问题啊。
小明2017年1月1日买了一套房A,住到2017年7月,这时他买了第二套房B,并且从七月一日settle那天入住,同时将房A出租收租金,并同时将房A房B都作为自住。2018年1月1日小明又搬回房A,同日将房B出租,但保留房B作为主要居所。这时房A不产生任何收入,房B是自住主要居所。2022年12月31日小明搬入新买的房C,同时卖掉不产生收入的房A,需要交CGT吗?2023年6月30日,小明卖出房B,并且把房C转成自住房,这时候房B增值部分需要交CGT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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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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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一下问题,能问出这样的问题,肯定不是小白
首先,在买B时A没有卖掉,s118-140同时拥有两套自住房的特殊情况不适用。
其次,选择B作为自住房,那么卖掉A时,A在01/01/2017-01/07/2017期间属于自住房,免税。01/07/2017-31/12/2022期间属于投资房,资本增值部分要纳税。
然后,B在持有期间一直被选择作为自住房,且搬出到卖掉之间不超过6年,B不用交C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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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忽视了一点 也是大多数同学误解的
第二条说,如果你使用自住房来获取收入,在你搬出后最多6年内仍然可以继续将它当做自住房。每当房子停止成为你的自住房后又重新变成你的自住房,这个6年期限会重新计算。
这个6年是有条件的, 不是说你搬走了 再隔壁又租了一套房子 就可以的。 像你举的例子 工作原因搬到其他城市 一般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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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条件是在税法的哪个section? 能指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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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有不同意见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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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因工作原因怎么理解 感觉比较模糊
比如我就是想到另外一个州生活,然后就搬了过去,以后找到工作继续干,这样应该也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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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O原文是Treating a dwelling as your main residence after you move out
这个main residence定义是模糊的 但是最终解释权在ATO 如果你不能证明在你搬走之后 这还是你的main residence, 那6年法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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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6年法则是case by case, ATO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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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s118-145(1)的原文, If a dwelling that was your main residence ceases to be your main residence, you may choose to continue to treat it as your main residence.
是的,你搬走了,从居住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你的main residence了。但从税法角度来说,你可以选择继续作为main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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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举个例子而已。不论原因,小孩上学也可以,不喜欢这个区也可以,选择权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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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你可以继续认为是你的main residence, 但是当你申请6年法则的时候 ATO可以拒绝 因为ATO不认为是你的main residence
你出租了你的房子 再隔壁又租了一套自住 你认为6年法则是适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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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解释。
我的理解:自住房只能指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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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啊,为什么不适用? ATO为何会拒绝? 你碰到过拒绝的情况吗?
ATO作为税法的执法者,执法依据就是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如果ATO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你可以申请内部申诉,也可以申请通过AAT第三方仲裁,都是免费服务。土豪也可以花钱通过Federal Court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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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滴说是,同一个时间段内只能指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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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有没有定义什么是main residence?
6年法则审核非常严格 你有没有碰到“不喜欢这个区” 或者 “孩子上学”这种理由 而申请到6 years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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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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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不可以有A和B都是自住
你反正肯定要交一个增值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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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没有定义main residence
ATO有自己的税务裁决来帮助判断一个房产是否属于main residence, 请参考TD51
参考因素包括:
居住时间
家庭成员居所
你的私人财产所处地
你的收信地址
你的选举注册地址
水电气电话的联通地址
你的居住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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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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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list比较靠谱了 所以6年法则的条件是存在的 这个条件是如何判定main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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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全家搬到另外一个区 个人财产搬走 通信地址也改变 ATO是不会认可这个main residenc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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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下,这个list和s118-145并不矛盾。举个例子,s118-145是说一个苹果即使变成橘子不是苹果了,你任然有权把它继续当成苹果。只要你不同时拥有两个苹果就行。这是法律给与你的playing field, for fairness purpose.
法律意义可能比较绕,但要把所有条款联系在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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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18-145是说一个苹果即使变成橘子不是苹果了,你任然有权把它继续当成苹果“
但是还有其他的法规来判定到底什么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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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规不override s118-145
they interact with one another but are not mutually exclu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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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了ato的条款理解跟楼主也是一样的。应该是曾经是你的自住房之后出租但是可以保留作为自住房。只是那位数字同志说ato会考虑你出租的理由并可能拒绝你使用六年法则这是真的吗?有人被据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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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相关法规,没有条文说出租理由是使用六年法则的必要条件。
一般来说,税法不明文禁止的,就是okay的
当然,我可能也看漏,如果哪位同学在税法或者ATO网站,ruling, case law看到有不同的解释,欢迎帮忙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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