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这个事可能对很多华人都有切身利益的影响了。
去年9月30日交换信息的50个国家没有中国。目前中国和澳洲方面都处于信息收集阶段,中国这边计划是本月底完成收集,然后汇总到国税总局,在9月30日进行50个国家(包括澳洲)之间的信息交互。信息内容包括不动产以外的银行账户、股票、基金、信托、保险。问了中国这边两个银行的人,一致答复是由银行上报自己客户中资产超过100万美金的人员,且在过去一段时间已经有很多客户把自己在单一银行大于100万美金的资产分散到其它银行中。对于这点,我不太相信银行所说的。中国方面不可能只看某个人在单一某个银行金额是否超过100万美金,一定是在人行所属的所有银行和理财机构的总金额。在如今大数据的时代,作为人行和国税想统计这个不是什么难事。
其中一个银行的说他们上报只是那些用外籍护照开户的人员,这点我也持有异议。因为对于各国之间并不是只是单纯要掌握只是那本国护照的人在境外的资金情况,也包括了PR,或者更严格的说应该是AUSTRALIA TAX RESIDENT. 总之,一旦这些信息相互公开后,真的是触及个人利益了。比如说,中国政府了解到本国的纳税居民在澳洲账户有一笔存款,也就会要求你说明资金来源及是否上税。同理,澳洲政府也是一样,这一点在ATO的官网已经明确到在全世界所有的收入,包括在海外变卖不动产(卖房子)都要申报。我在澳洲贷款的银行,前些天也询问了我是否为海外的纳税居民了,如实申报了中国的身份证号码。还有几个问题,希望有人能给予解答。
1,对于澳洲政府而言,这个CRS是不是我理解的只针对AUSTRALIA TAX RESIDENT? 如果不属于澳洲的纳税居民,在海外的资产也就无所谓了。比如一个游客在澳洲旅游或探亲3个月,人家在海外的资产和你澳洲政府没关系。
2,我到底算不算AUSTRALIA TAX RESIDENT? 我是PR,名下有澳洲房产,老婆儿子已入籍。我长期在中国,只是每年回澳洲不到一个月。有些会计和大多数朋友认定我不算是AUSTRALIA TAX RESIDENT,因为每年居留期很短。
3,如果我不算AUSTRALIA TAX RESIDENT,每个财政年度我是否需要报税?如果需要报的话,是否包括我在中国的收入还是只是澳洲所产生很少的房子出租的净收入?
4,通常我们把富余的钱不直接还进贷款账户,都是放在offset account里面,是否这个钱会认定为saving account balance被CRS之间共享还是认定是房子还贷的钱?是否有必要把这钱从offset account里转进贷款账户,从而避免被CRS统计?
这几个问题一直有点纠结,感谢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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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理解主要是看跟澳洲的联系!
老婆孩子就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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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访客,不属于本年度澳洲纳税居民,那你在澳洲的存款、基金、出租收入等就会向中国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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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真是费心了,要问问题还写这么长一段做铺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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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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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没有什么真正意义的存款,无非是在房贷对冲账户里,如果这算存款,我就给他转进贷款账户里。房子出租净利润每年也就1k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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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除了问问题以外,也把我知道的一些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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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中国这边已经确认了,不是单一的银行资产,就是所有名下所有银行的净资产在100万美金(被认定高净值客户,明年会着手100万美金以下 的)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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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即便每年只在澳洲住一天,也是澳洲税务居民,原因是和澳洲的紧密联系,包括不动产,妻儿,还有ATO最看重的一个Medicare 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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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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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样的吧? 即使你拿澳洲护照 去香港工作 你是算香港税务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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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算成澳洲和香港双重税务居民,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你在香港的交的税可以对冲你应该在澳交的,在香港按照ATO标准多交了不退你,按照ATO少缴的要补上。除非你卖掉澳洲的房产,注销Medicare Card,切断和澳洲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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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是真实的
今天接到银行电话,要填是哪国税务责任的细节,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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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好想有这个烦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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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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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银行的人,人家答复你了,你又不信。
银行做的是尽责调查,吃力不讨好,想明白这点,你会更容易理清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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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PR和留学生根本不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吧
据我理解 澳洲政府根本不会分享这些人的信息给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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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和留学生很多都是两个国家的税务居民。
假如银行存款只有小数目,两个国家的税务部门恐怕会忽略这些人 。房产不在报告的范围内,而一但你出售房产获得了大笔收益,就会被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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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几年,我们所有的信息都会透明了。早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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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阿Q也姓赵的那个赵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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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你就如实申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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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9月30都得上报国税局。
那么我的有几个账号在中国,去年我被要求填是否中国税务居民还是海外的,到现在我一直没有申报。那怎么算啊?
还有比如移民美国了,现又跑到澳洲工作,算澳洲税务居民吧,那中国和谁交换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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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五十个成员国之间信息都共享。
中国这次只是统计资产在100万美金以上的。而且说是只统计用外籍护照开户的,总不能把所有用身份证开户的都统计后给各国共享。但澳洲这边一定会把向银行申报了中国信息的人与中国共享,中国也就知道了这些人有国外身份,会再把中国的财产情况共享给澳洲。
澳洲是否会管,关键取决于是否是澳洲纳税居民。大家对于认定纳税居民的标准异意很大。ATO网站有个测试,不像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即便是PR,有房子,有medicare,长期不在澳洲,也不一定就是纳税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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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大部分都靠谱,我有参加过crs的学习几次。但你说的中国知道你的pr身份就会把在中国的信息交换出去这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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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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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定义税务居民是两点,一是是否在中国有固定居所,而是是否长期居住,最起码一年要住至少半年。至于国籍,根本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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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居民是澳洲税法以及CRS法律的一个核心概念。税务居民身份的区分对于应税税基以及CRS的申报都有决定性的影响。从澳洲所得税角度,税务身份可以分为澳洲税务居民或是非澳洲税务居民。澳洲税务居民又可分为是否有临时税务居民豁免两种情况。此外,还有双重税务居民等比较特殊情况。
澳洲税法中对于税务居民的定义不同于国籍或者永居。事实上,是否取得澳洲护照或永居,是否在澳洲取得税号或者报税,都对税务居民的判定没有决定性的影响。“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即所谓的tax resident) 是一个能让专业税务顾问都挠头的概念,淋漓尽致的展现了澳洲税法的复杂性。
在本篇中,我们试图正本清源,根据澳洲税法和税务局权威的释法文件,为读者厘清税务居民的概念。
(一)非澳洲税务居民
非澳洲税务居民的定义很简单,即不是澳洲税务居民的纳税人。
(二)澳洲税务居民
澳洲税法规定,自然人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测试中的任何一个测试,都将被视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
有趣的是,这些测试中提到的关键概念,包括“惯常居住”(reside)、“常住地”(domicile)、“永久住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日常住所”(usual place of abode)等概念,本身在澳大利亚所得税法律是没有定义的,也没有精确的中文翻译,其意义是通过判例法系中法官对于这些概念的释法而取得的。这些概念极为近似,但精妙细微之处又各有不同。
第一, 惯常居住测试(reside test)
如果188C投资人“惯常居住”(reside)在澳洲,那么他即被视为澳洲税务居民。“惯常居住”本身在税法中并无定义。
从实操的角度,澳洲税务局在评估纳税人是否为惯常居住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之前是否是澳洲税务居民(放弃澳洲税务居民身份会更难)
·在澳洲居住的时间(如在一个税务年度累计超过六个月)
·在澳长住的意图(如申请永居、签署超过12个月的租约、购买自住房)
·在澳洲的雇佣状况(如担任澳洲公司雇员或者董事)
·家庭的纽带(如配偶定居在澳洲、未成年子女在澳洲入学)
·生意的纽带(如在澳洲有显著的生意资产)
·资产和投资的纽带(如在澳洲开设银行账户、购车、购买保险,在澳洲拥有的资产占全球资产的比例显著)
·社交和生活的纽带(参加澳洲当地的体育俱乐部和竞赛、当地社区俱乐部、将邮件转往澳洲地址、给自己未成年子女在澳洲入学报名)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局会综合考虑上述全部因素(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满足上述因素的一项或数项并不一定意味着纳税人会成为税务居民。
第二, 常住地测试(domicile test)
如果个人的常住地(domicile)在澳大利亚 ,除非税局认为有海外的永久住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那么他即被视为澳洲税务居民。“常住地”和“永久住所”这两个概念在税法中也没有定义。
“常住地”是一个古老的英国判例法中的概念,可能与中国的“籍贯”概念有些许共同之处。通常有三种获得“常住地”的方式:出生常住地,如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常住地相同、非婚生子女与母亲的常住地相同;自我选择常住地(通过永久改变居住地)以及法律选择常住地(如法律有明确规定等)。
海外的“永久住所”同样是一个判例法的概念。通常而言,澳大利亚税务局在考虑纳税人是否存在海外的“永久住所”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在海外居住的时间,包括计划居住和实际居住的时间,以及居住的连续性
·是否存在一个具备可住性的海外自住房
·人在海外时是否在澳洲还有居所
·家庭和财务纽带
第三, 183天测试
如果个人在一个税务年度内在澳实际驻留超过一半时间(通常为183天) ,除非税局认为:(1)纳税人的“日常住所”(usual place of abode)是在澳大利亚境外;而且(2)纳税人没有“意向在澳洲常住”(take up residence),那么他即被视为澳洲税务居民。
关于183天本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测试的范围是“税务年度”,即7月1日至6月30日,而非公历年度的概念。其次,183天是累计的,不要求连续。
“日常住所”这个概念本身是没有法律定义的。澳洲税局认为,“日常住所”的意义与“常住地”测试中的“永久住所”这个概念是不同,是指当人身在一个国家时,从习惯上或者日常行为上采用的住所。税务局的官方文件中以一位取得12个月工作度假签证的纳税人为例。纳税人在慕尼黑有一个固定居所,并且在澳洲期间没有出租。在澳洲期间,他造访澳洲各地,每一个地方都没有呆超过两个月,并且一年中只在澳洲工作了七个月,其余时间为在澳洲的旅游。税务局认为,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不满足183天测试。虽然他在澳洲的时间超过183天,但他的“日常居所”是在慕尼黑而不是澳洲。
“意向在澳洲常住”这个概念是很有趣的。首先,我们并不完全清楚所谓“意向”是否指纳税人的“主观意向”(可以通过纳税人签署法律声明来取得证明)还是以第三方客观视角,综合纳税人的行动事实,推导而出的“客观意向”。判例法中对此部分涉及的案例不多,笔者认为更多是看“客观意向”,但税务局在得出客观意向结论时,可能需要参考纳税人的主观意向和对此的声明。其次,“在澳洲常住”这个子概念是非常缺乏法律定义和判例法的参考的,但可以认为签订超过12个月的租约、在澳洲购买自住房等行为,蕴含了在澳洲常住的意图。
第四, 养老金测试
主要是针对澳洲政府的雇员及其家属的税务居民判定。对188C申请人而言通常不适用,因此在此不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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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转自:普华永道专栏:【高净值人士】冰与火之间——澳洲五百万澳币投资移民人士迎来全球征税和CRS大考之第一篇: 税务居民概念的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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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拿到PR,有自己名下的房子,有TFN,银行存款拿不扣税的利息,但每年只在澳洲住五个月,算澳洲税务居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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