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 我是澳洲公民, 物业是与當时海外居民身份的太太共同擁有; 持有两年后賣掉, 条件都合付六年法则capital gain 条件, 只是因为一方是海外身分, 我们可否都全免掉capital gain tax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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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个人只能有一套自住房,如果你说你这套一直是自住房,那么这2年别的房必须算投资房。包括海外的。
也就是说以后再出售别的房产的时候必定有这两年是投资。
你老婆那部分肯定没有税务减免。你这部分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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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不可以。联名物业的产权是有比例的。你夫人的情况属于澳洲的非税务公民,是不享受自住房CGT减免的。所以从税务上来说,你自己的部分是可以免的,你夫人的部分不可以。当然,产权比例上是可以做一些税务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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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兩位詳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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