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买的房,出租给租客,签了1年合约,可是租客没有住满一年,提前20多天搬走并且不交房租。现在我打算去VCAT追回未交的房租。
2. 租客搬走后,我就搬入了这房,合约到期前搬入的。
如果VCAT 判房客付完剩下的房租,而我又提前搬入了自己的房子,从税务的角度,我该从什么时候算此房作为我的自住房?是VCAT判定的房租赔偿交付日还是租房合同到期日还是实际我搬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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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问题是不是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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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什么时候是你的租住房,这个时间的划分,只会在你将来把房子卖掉的时候才需要考虑,这会影响增值税计算时,自住和出租的时间的划分(前提是你的这个房子,成交以后就出租出去,六年法则用不了了)
一般来说,你搬进去住的日期,即是作为你自住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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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复,还有一个近期影响即是2017 的land tax, 因为刚好两个时间是跨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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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 land tax, 它的taxing date是2016年的12月31号,也就是说2017年地税的征收是根据你2016年12月31号的土地价值来评估的。
一般来说,如果你从2016年7月1日开始,一直用这个房子为你的自住房,那么2017年的land tax是可以获得全部减免的。如果不满这六个月的时间,只要在taxing date,你能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的自住房,OSR也是有可能给你全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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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什么是六年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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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看论坛 有个帖子专门讲六年法则。
如果你买了房子 直接住进去一段时间 然后又租出去了 在没有其他自住房的前提下,六年之内 你卖掉该房产所得的增值税是可以完全减免,这个俗称六年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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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很久以前问的,怎么变成17年4.2啦?太有门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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