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用ABN打工,对方答应25块加2.5的GST,就是27.5.
我也注册了GST. 没过1个月,我们同意工资变更为27.5不含GST。就是我不给他交GST了。
我给他开的发票也是不含GST的普通发票。
现在问题是,到年终报税的时候我才把GST给DEREGISTERED.现在填GST RETURN 的时候,
我才发现问题不是我想象的那么简单!
就是GST RETURN 里面的第一项G1,要求填写的是TOTAL SALES,就是对方打给我的44,000的收入,
如果这样的话,我的GST还是要交4000给税务局,尽管我没有开GST的发票也没有代收任何GST,而仅仅是因为
我没有及时把GST给CANCEL掉!这样是不是太冤枉了啊??
我问了一个会计朋友,他跟我说如果注册了GST,就一定要收对方的GST. 那我没收,现在怎么办啊?
跪求大侠指点迷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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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再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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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T已经注销了,对方也没有CLAIM 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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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想过去ATO说明这个事,但如果去了,会不会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用ABN打工这个事,
因为ATO是不认可用ABN打工的,如果他知道,他是不会给你ABN的,如果牵扯到这个问题,怕会给雇主带来些麻烦?
所以,我不知道如何跟ABN讲这个事情,怎么把握这个度呢?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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