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TO上获得的信息是,澳洲常住居民的房产,如果是自住房且住了超过12月,出售所得是不需要申报CGT的。
我比较困惑的问题是:假设,在没有拿到全额款项settlement之前,或者在拿到全额款项之后,离开澳洲一段时间。这样就会变成非澳洲常住居民,以后就在澳洲的这段时间所产生的收入报税时,是不是由于签订合同的时候仍是澳洲常住居民,就不用申报CGT了?
另外,在澳洲没有居住满183天的话,是不是就不用申报海外收入了?
等候高人指点迷津!
另补充,房产业主是澳洲公民。
之前发在“我爱我家”版块,可能不太妥当,所以来这再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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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公民。之前问题中“外国公民”一词应该是不对的,已纠正为“非澳洲常住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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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再顶一下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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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怎么样都要交CGT的
另,判断是不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有很多test,你本来已经是resident for tax purpose的话就不是看那个183天的test了。基本上你要离境工作学习超过2年以上才不算是resident,中途可做短暂的vi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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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您的回复!
所以,您是不是认为由于我要离开澳洲,所以房产出售所得必须要缴纳CGT,不论出售这个动作是在我离开澳洲前发生的?并且“超过12个月的自住房无需缴纳CGT”是不是并不适用于我这个情况呢?
此外关于resident for tax purpose这个问题,我把例子说的更详细些,看看我理解的对不对哦。
假如今年7月1日后,我出售房产,之后离开澳洲,计划三五年都不会回来。在14-15这个财年中,我只呆在澳洲3~5个月,那么到了明年6月30日之后,我报税时,除了申报就在澳洲居住的3~5个月所产生的收入外,剩余在海外的收入,按照您的说法,还是需要申报吗?到何时才能不用申报呢?
另,税局网站上看到有个Non-logdement的申报表,这个表我应该何时交给税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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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找你的会计师细谈。 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是否税务居民的判断会不一样,而且税务居民变化的时间点也需要判断正确。 然后才能谈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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