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是trade一类的。按道理公司每月应给LG发工资的,但6月30日前工程款没有结算回来,所以公司账上没钱给LG发工资。最近钱结回了一些,可以补发6月30日之前的工资了,但问题是现在补发的这个工资是算08-09年度的收入呢,还是算09-10年度的?
问过一个cpa,说只能算09-10年度的,因为是现在发的。但朋友认识的一个会计说应该算08-09年度的,因为是公司欠LG的工资,只是现在公司才有钱补发而已。真的搞不懂,难道税务局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吗?为什么两个会计答复的完全不一样呢?希望坛子里的高人帮我解答一下吧,先谢了!
[ 本帖最后由 anniezhong 于 2009-8-19 13: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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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individual, it is counted when the cash is actually received, so it should be financial year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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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2个都可以啦~ ATO不会CARE这点小事的
按照个人的来讲, 你LG是在30/06后才"收"到该工资的钱所以理因算09-10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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