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婚前各有一个房产,分别自己名字下面。
结婚后同住我名下的房子,他名下的房子是他的投资房。
如果我们要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加在两个房子产权下,我看了一下OSR网站,自住房不需要交transfer duty, 但是投资房如果加上我的名字,就要交一笔税。
请有经验的同学来说说,这样理解是否正确?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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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没有更好的办法,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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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不是共有吗?即使不在title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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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不是共有吗?即使不在title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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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拥有一套不是更好吗?除非二套之间的价值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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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每年还要准备多交几千lan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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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tax这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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