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填3天内马上搬走,还是要写14天内搬走?
这个日期计算含发通知这天吗?例如14天的话,周一交给租客,是否必须写2周后的周一前搬走?
还有,什么时候可以去tribunal申请?只能是notice上面的截止日期以后吗?
还有,如果开庭前租客付清所有拖欠款项,我是不是没办法让他走了,必须在等他拖欠2周?
上庭费用可以在租客补足房租的时候要求他付吗?如果他不付费用,是否还算他拖欠租金我可以赶走他?也有可能租客付清房租但是不付费用,到时候恶作剧让我每4周申请一次上庭浪费我钱。申请一次也要50刀吧。
谢谢有知道的朋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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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是包括的,具体计算去consumer affair 网站上有。不同情况搬走时间也不一样。
2,发notice的register post和notice copy页连vcat申请表一起面交给vcat。如果被问是否有给房客copy就说7天内会给的就行。不然vcat不接受。
3,付清就算上庭也没意义,赶不走,不过这样有个record。下次好赶
4,费用很便宜就$59多,申请前当场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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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我在悉尼,原因是欠租及strata说他们破坏公共设施。这种写几天内搬走?是不是常规都是写14天搬走?
如果我随便写3天5天,是不是我的notice就是无效的,还是说按法律规定自动视为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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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请问有朋友知道常规写几天吗,按照我的情况?悉尼,欠租2周,strata说租客损坏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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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哈我只知道墨尔本的。不过你去相关部门问问,应该也有类似的地方。祝你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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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有知道悉尼情况的朋友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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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租至少欠了14天,non payment of rent,14天的notice,如果邮寄,另加4个工作日的邮寄时间
notice当天算不算在14天里面法律没有讲清楚,你如果不算进去最好,算进去可能会有dispute
notice上要求搬走的日期租客还不搬走才申请tribunal,不能要求respondent给你出申请费
如果租客经常性不付房租,你可以以frequent late payment的理由结束租约,这时候即便付清欠下的房租也得搬走,但frequent法律没有具体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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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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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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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欠租金16天后我再发这个notice。
比如我6月9日周四发nitice当面交给房客,那么搬出日期是否6月25日周五?也就是必须再等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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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不过周五是6月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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