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逛论坛才无意间了解到什么叫六年法则(见笑),但产生了以下几点疑惑,google了半天也没找到答案,所以还是乖乖回论坛来请教一下大神们吧。大神们快出来,小白有问题求教~
如果买了一个自住房(main residence),自己住了6个月后搬走,并出租。从出租日算起,6年内卖掉,根据六年法则,可以不用交CGT。(到这里为止应该没错吧?)
疑问是,
1. 出租期间房屋的性质变了吗,是变成了投资房吗,那可以抵税吗,抵税的话会影响房屋出售时的CGT全额豁免吗?
2. 自住房搬走出租,需要理由吗?
3. 六年法则中提到“符合六年法则的前提条件是:买入房子以后必须自住六个月以上,实际操作以自住1年以上为好”,到底应该自住多久呢?
如果思路混乱,请大神们及时纠正,欢迎大家讨论,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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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我的理解是,一般这个法则只适用于你因为工作原因去了别的城市或国家,而且在那没有永久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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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则限制很多,适用的人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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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楼上的解答,我也发现了
想法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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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等于想靠租金来还自住房的贷款,根本不可能,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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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看来这个法则不太好实施,被第二条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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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法则要有比较强而有力的原因,但貌似现在都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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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有点高呢 税务局也不是吃素的。
草鞋没法给分,手动给赞吧 ,请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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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规定出处吗?想看看都有什么要求,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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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om.au/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22698
或者google six-year rule,会出来一大堆,包括ATO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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