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个两房公寓,1月末settle的,12月初交换的合同,settle时候按自住首次置业减免了5000刀,现在里面还有之前的租客,是通过中介出租的,买房的时候律师说一年内要住满半年,本来想收回来自己租出去收现金,现在这个疫情,收回的话感觉9成是租不出去的,请问下如果继续通过中介出租,查到的话这5000要返给ato,还有6年内卖房的话是不是要按比例交cgt?有没有懂的大神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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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法则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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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一上来就出租做投资房,减免的税肯定是要泡汤的,增值税方面和六不六年也没关系了,六年是针对一开始自住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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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免CGT,那房子settle之后就不要继续出租了,收回来自己住满6个月再出租才符合6年法则。
不过好像你已经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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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哪个rules规定要住满6个月?我在ATO网站看只要住过就可以,没看到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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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revenue.nsw.gov.au/grants-schemes/first-home-buyer/assistance-sch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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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First Home Buyer stamp duty exemption吧,不是CGT的six years rule 6年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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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法则首要要求是自住房。
而且是有合理原因不能住才出租的。譬如re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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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tax law里面没有看到规定要住满6个月,住满6个月是免stamp duty的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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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的定义是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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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的住满6个月是stamp duty的NSW state revenue的法规。stamp duty每个state都不一样。 6年法则是CGT属于ATO的tax law。是不一样的法规,应该是不可以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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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什么意思呢,住过就可以,住一天也给你免?你当ato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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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说住过一天就可以。。。只是想讨论一下,因为ATO的tax law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你说那个是stamp duty和6 years rule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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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我问过会计也说ato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大家都按照六个月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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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么多回复,很多都把Stamp Duty,首置业补贴和CGT搞混了。
先说一句,专业问题留给专业人士回答。如果真的不明白,问律师和问会计都会给你明确的答复。
Stamp Duty是州收的,首置业补贴是州发的。CGT是跟你的个人收入算在一起,ATO代表联邦跟你收的。
ATO对个人主要居住地的exemption并没有所谓的6个月的要求。只是要求你settle后如没有特殊原因,一定要入住以后才能开始认定主要居住地,享受CGT exemption。
至于6年法则,从来都是可以reset的。ATO原话如下:
“If you are absent more than once during the period you own the dwelling, the six-year maximum period that you can treat it as your main residence while you use it to produce income applies separately to each period of absence.”
还有一个争议很多的地方,就是搬离主要居住地,开始启用6年法则的原因。很多人都说要有合理的理由。ATO在这点上根本没有说过要有合理的理由,甚至连“理由”这两个字都没有说。只是强调了搬离自住房这个事实。所以在ATO自己提供的例子中,还有很多都是以出去旅游作为离开自住房的”理由“。是不是这在很多人眼里就不是合理的理由了?
以上这些话说出来,也是想跟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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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这就是我想说的。可是懒得打那么多字。呵呵。CGT的6 years rule里面确实没有明确的要求。但很多人都跟stamp duty里first home buyer的要求弄混了,所以说要住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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