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西兰
想去新西兰被骗 “吹牛”公司办不成移民要双赔 冲着办移民“不成功不收费”的广告,华先生花了6万元委托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移民新西兰的签证,结果签证没办下来,钱也没退成。广州市中院日前判决,因该服务中心和案中合作机构新西兰的林氏公司都没有相关办理移民的资质,已构成欺诈,应按“消法”双倍赔偿,要付12万余元。
掏6万元办移民掉“陷阱” 2002年10月,华先生在某报纸上看见一则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的广告,称可帮助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省钱的方法”移民新西兰,并特别加注“不成功,不收费”。华先生按照广告上的地点找到该服务中心咨询,蓝某、林某接待了他,见到其名片上印的单位是“广州市人事局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华先生更加放心了。
经过商谈,当年11月13日,华先生与林某开办的林氏(新西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代办签证合同,林氏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文本》中约定,“如申请不成功,该公司将退还除政府收费外的所有缴付费用”。合同订立后,华先生分3次将手续费6万元交给蓝某,蓝某给他开了收据。
谁知,华先生一等就是1年多,林氏公司始终没给自己办下签证。移民不成,华先生便找服务中心要求退费,不料中心称:华先生的钱没交给他们,而是交给了林氏公司,不该由服务中心退钱。华先生与服务中心交涉多次,都没拿回钱。
华先生随后到工商部门核查发现,林氏公司根本没有在中国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的合法资质,而留学服务中心也没有获准从事移民中介服务,“原来你们合伙在骗我啊!”华先生愤而将管理中心和林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费。
合伙欺诈法院判决双赔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华先生接受两被告提供的新西兰移民服务,由此产生的纠纷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留学中心负责对外发布广告,林氏公司负责与华先生签合同并收取费用,二者对华先生来说都是提供服务方,如果有民事责任也应该共同承担。
经调查,留学中心不具备从事移民中介业务的主体资格,林氏公司也没有取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的合法资质,但留学中心却在广告中声称能够办理移民业务,还在办公场地标示“新西兰移民签证服务办公室”字样,法院认定,留学中心和林氏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法院于日前判决,两被告要共同赔偿华先生128600元。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