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房子 买于2014年4月 自住,后来回国两年,于1/7/2014-15/7/2016 出租,之后回国拿回房子自住至今。出租期间交地税,无话可说。房子拿回来后,水是自己的名字,电和煤气是儿子的名字。因为我两头跑,所以有大部分时间是不在澳洲的。那我不在期间的地税 是不是还是要全额上缴啊?
还是说 自从租赁合同结束 房子拿回来之后就算自住房了,不用再交税了?
最奇葩的事,今天又收到一张地税单子,2018 Land Tax Assessment Notice,这张单子说的是2018年的税还是说的2017的事呢? 2018年还没过完,SRO怎么知道我2018年住或者不住在这里呢就收我的税?还是因为我收回房子后,没有跟SRO说明我已经自住了,所以地税单子会一直来?
就一套房子,没有别的房子,人工作关系两头跑,是不是仍然要交地税阿〉?
望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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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need to notify SRO re the property purpose change after you start to treat this property as principle place of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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