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NSW,在民事法里,房主和租客之间的仲裁中,是不是可以用一件发生在上一份租赁合同期的事情,来作为一方违约在先的理由,而解除当前合同?
还有就是,违约这个东西,是不是在不需要经过任何司法裁定的前提下,就可以由任何一方自行判定并提前解除合同呢?
希望这里能有类似经验或者法律工作者可以提供一些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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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多赢少,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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