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MANUKAU市政府的Planner LW,我觉得应该失业!
在新西兰
这个Planner是最耽误事的Planner,谁家CASE分到她的手里,谁倒霉!!!根本不与设计人员沟通,直接发INVOICE,结果还是业主倒霉。打算投诉投诉再投诉。一个BC批半年,就这效率,市政府是为老百姓服务吗?简直太欺负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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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选择性欺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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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LW是什麼名字啊?
其次 什麼是 planner ”不與設計人員溝通”呢 - 她/他的工作是按Resource Management Act 和Unitary Plan 的要求告訴你/設計師需要提供的資料和方案有什麼東西有問題 就像移民官也好 IRD也罷 就是告訴你需要補交什麼資料 案子有什麼問題而已 溝通一定要的 通常就是在出RFI 信時(Request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就是所謂的S92 letter)但也看看你planner/設計師在收到這個時是如何反應 但他/他很多時只是重申council規定方面的立場 不一定要接受你設計師的說法 不知道什麼才是樓主心目中‘不與設計人員溝通“? 能不能具體點?
至於invoice 這個是Council admin 負責的工作 和planner 沒關
最後BC 也不是planner 而是Building Officer 做的 樓主這個到底是BC 還是RC 呢?
當然Council planner 吹毛求疵的也著實不少 只能說這個制度就是這樣吧 還有 投訴這個東西 不知道樓主打算怎樣進行 但如果只是向他/她team leader 投訴 除非證據非常確鑿 問題非常明顯 否則一般是沒什麼用的 他們都是大條道路 也是護短居多
补充内容 (2023-2-25 16:41):
用RMA 和相關planning document 甚至案例 大條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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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感觉他说的是BUILDING OFFICER呢???批BC的人,RC应该很快就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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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應該還是planner 受投訴機會比較大 畢竟planning/RC的東西真的比較主觀 也更難處理(例如一塊地有什麼奇難雜症以致Council出了各種怪要求這就不是一般設計師能搞定了) 甚至可能是s37裡面的問題(這也是planner 放進去的)- 當然目測樓主可能對這些也是不甚了了 所以就是見到什麼說要投訴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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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就是地情比较复杂,前期为省钱,不找专业PLANNER去和COUNCIL DEAL。。。。反正就是省钱就是活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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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递的申请,强行要求设计师按照九月新规画图,谁都知道9月份的新规是放宽了很多要求的,八月画的图是按老规矩画的,绝对符合新规,但是她不接受,一定要重新搞。赶紧搞好送上去了,问她你觉得可以了吗?还需要什么修改吗?发几十封邮件给她都不会回你一封。 之后说房子设计有MINOR DWELLING,直接让人出了contribution fee的INVOICE,根本没有告诉设计师,你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修改图纸,就不用交钱,一种交钱,算MINOR DWELLING。她根本不提,直接账单和BC通过的信就发过来,这个就搞了4个月。之后RC批了,让她把S37去掉,可以开工了,她居然又不给。连BC组的engineer都发邮件和她沟通了,她也不弄。 就这样磨到了2月底。 八月底到2月底, 半年就这么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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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问题的根源就是她批BC的时候不与设计师沟通,不给设计师选择,业主现在要把图纸里面的水槽去掉,符合不交contribution的要求,但是她BC已经出来了。造成了现在的局面,十一月份天天一封邮件问她,从来不回的邮件。所有人都怀疑是不是她休假了,根本没有,她就是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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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复杂,就是盖个100平米的单层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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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資料 好吧 聽上去理由是挺充分的 最好keep著所有相關email書信聯繫和清楚的時序 你知道她的領導team leader是誰嗎? 不知道的話 我私信你她大老闆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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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他RFI贴图上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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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投诉部门头那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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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道,周一准备找她的上级解决最后的问题,她上级的上级也准备继续找。现在进入了死回路,她邮件里面让业主开工定检查,但是S37她不拿掉,怎么定检查?这不是为难业主吗?其实她知道S37不拿掉,是不可以定检查的,但是她这个脑回路真是让人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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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級再上級試試 再不是就找Local Board member, Councilors 甚至MfE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s) 和/或者Ombudsman 一層一層 - 如果你說的是實情 理由充分而且證據俱在 - 總有一層會讓他們害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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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了几个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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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又變成BC了? 而看你說她說這是minor dwelling 又按照是不拿走s37 就更加肯定是planner 但planner 不做BC啊
還是這其實只是個BC申請 但LW 是做所謂plan check 的planner 而已 (BC過程的其中一部分 除了engineer 要看 planner 也要看和提供意見 用來確保方案符合城規標準 不然就要你申請RC 和放s37 - 有s37 找不到人來檢查也申請不了CCC) 所以才有這麼一出 是的 出s37時就應該提到有minor dwelling 的事情 但也有可能是因為MDRS 這個minor dwelling 可能當時並不認為是minor dwelling (而直接當成dwelling - 可MDRS 下 這是可以的) 但由於後來各種原因 又說MDRS 不能用了(例如南區有奧克蘭機場空域的designation Council說這也是所謂的qualifying matter 所以MDRS 不能apply 要按舊zone 舊例) 所以minor dwelling 突然又成了問題 - 這樣的情況自從MDRS 出台後出現過很多 主要是Council自己舉棋不定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