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大家好,
如果您继承了前任所有者在死亡时用作投资财产的财产(意味着在死亡时有一些潜在的资本利得税尚未偿还),并且您后来在将该房产用作您的 PPOR 后出售该房产,您是否需要缴纳从前任所有者处获得的 CGT?
我将上述内容输入到 Grok X 的 LLM(以前称为 Twitter)并收到以下信息回复
如果您继承的财产是死者去世时的投资财产,并且您后来将其用作您的主要居住地,那么资本利得税 (CGT) 将如何适用出售前的住宅 (PPOR):
死亡时的资本利得税计算:
当前任所有者去世时,他们迄今为止所承担的任何潜在的资本利得税负债将终止。遗产在死亡时不支付财产的资本利得税。相反,对于 1985 年之后购买的财产,用于 CGT 目的的财产成本基础将重置为其死亡之日的市场价值。
继承财产成为您的 PPOR:
主要住宅豁免:如果您使用继承财产作为您的财产继承主要居所 (PPOR) 后,您可以申请您居住在那里期间的主要居所豁免。主要居所豁免涵盖您将该房产用作住宅的时间,这意味着在此期间不会累积资本利得税。
出售该房产:
部分豁免:如果您曾将该房产作为 PPOR 居住过一段时间时间,但不是您拥有它的整个期间,您可能有权获得部分主要住所豁免。那么,资本利税计算仅适用于以下时期:
该房产不是您的主要住所(例如您将其出租或空置)。
该房产在您继承之前是投资房产,但是仅从死亡之日起计算,因为那是您的成本基础开始的时间。
继承期间的资本利得税:您只需对从死亡时的市场价值到您出售财产时所获得的收益承担资本利得税。死亡前的时间不影响您的 CGT 计算;就好像您按照死亡当天的市场价值购买了该房产。
Grok 的回复正确吗?也就是说.. 当前业主去世时,他们迄今为止所承担的任何潜在的资本利得税责任都将停止,如果新的所有者决定将财产出租出去......在出售时,计算资本利得税时使用的成本将是继承时财产的市场价值
评论
我认为这与继承用作主要住宅的房屋有关,而不是投资财产。
https://www.ato.gov.au/indiv
4。从死者获得财产直至其死亡,该财产是否是他们的主要居所且未用于产生收入?
是:请转至问题 7
否:财产并非完全豁免。您可能有资格获得部分豁免
此链接提供了示例
https://www.ato.gov.a
IANAA – 您需要咨询税务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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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k6 写道...
如果您继承的财产前任业主在死亡时曾用作投资房产(意味着在死亡时有一些潜在的资本利得税未偿还),并且您后来在将该房产用作您的 PPOR 后出售该房产,您是否需要缴纳前任所有者累积的资本利得税所有者?
https://www.ato.gov.au/indiv
取决于几个关键日期,请遵循上述规定。可能只是部分豁免: https://www.ato.gov.au/ind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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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我根据提供的链接,认为你们俩都是正确的。
以下是链接中关于非主要居住天数计算的一个有趣的片段
非-主要居住天数
一般来说,非主要居住天数为:
1。从死者死亡到财产出售结算为止的天数,该财产不是以下其中一项的主要住所:
2。死者拥有该财产期间该财产不是其主要住所的天数。
但是,您不包括第 2 项(非主要住所的数量)死者所有权期间的居住日)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死者在 1985 年 9 月 20 日之前获得该财产
该财产在 1996 年 8 月 20 日之后、死者去世之前转移给您,该房产
是死者的主要住所
没有被用来产生收入。
最后 2 句话是什么引起了我的兴趣。如果死者在去世前搬回该房产,或者租户在去世前离开,则死者持有房产期间的非主要居住天数将被有效清除,这意味着资本利得税在该期限内免缴他的死亡,无论他租用该房产多久。我读的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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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已编辑
bingk6 写道...
如果您继承的属性前任业主在死亡时用作投资房产(意味着在死亡时有一些潜在的资本利税未偿还),并且您后来在将该房产用作您的 PPOR 后出售该房产,您是否需要缴纳从该房产中产生的资本利得税?前任所有者?
是的,您会。
举个例子,假设你妈妈在 2000 年买了一套房子,一直住到 2010 年,然后她搬进了养老院。从2010年开始,它被出租。您的妈妈于 2023 年去世,您继承了该房屋并继续将其出租。
继承该房屋*不是* CGT 事件,因此此时您无需向 ATO 支付任何费用及时。但是,如果您将来出售房屋,您“将”必须在从 2010 年到您出售房屋当年(例如 2025 年)的“整个”期间内缴纳资本增值税。
如果您在继承该房产后搬入该房产,并且该房产成为您的主要居住地,那么资本利得税将仅根据出租期间计算(因此,在我的虚构示例中,资本利得税将被计算基于 2010 年至 2023 年期间财产价值的增长)。
当然,一如既往,请咨询会计师或专门从事遗产和继承法的律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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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k6 写道...
Grok 的回复正确吗?也就是说.. 当前业主去世时,他们迄今为止所承担的任何潜在的资本利得税责任都将停止,如果新的所有者决定将财产出租出去......在出售时,计算资本利得税时使用的成本将是继承时财产的市场价值
Grok 的答复不正确。
当前任所有者去世时,他们迄今为止所承担的任何潜在的资本利得税 (CGT) 责任都将终止。遗产在死亡时不支付财产的资本利得税。相反,对于 1985 年之后的收购,用于 CGT 目的的财产成本基础将重置为其死亡之日的市场价值。
只有当他说的是 1985 年之前的收购,而不是 1985 年之后的收购时,这才是正确的.
否则,如果不是死者的 PPR,您将继承死者的成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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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k6写道...
当前任所有者去世时,他们迄今为止所承担的任何潜在的资本利得税责任都将停止
不正确
相反,该财产的成本基础为对于 1985 年之后的收购,资本利得税的用途被重置为其死亡之日的市场价值。
这是不正确的。仅适用于主要居住地,而不是产生收入等
资本利得税计算仅适用于以下期间:
该房产不是您的主要居住地(例如,如果您将其出租)或空置)。
该财产在您继承之前是投资财产,但仅从死亡之日起,因为那是您的成本基础开始的时间。
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您继承了死者的成本基础和s118-185 将适用
即使死后没有资本增长,如果您出售,也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即使我的价值下降,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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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au 写道...
(所以,在我虚构的例子中,CGT 将根据 2010 年至 2023 年期间财产价值的增长来计算)。
情况也并非如此。资本利得税将根据总资本收益 x 非主要住所期间(而非 PPOR)的百分比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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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感谢大家的贡献回复。
我很清楚,Grok 的回复是错误的,关于死亡后重置投资房产的成本。
我向 Grok 询问了更详细的解释,这就是它出现了
在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税 (CGT) 死亡时重置的概念涉及资产的税收处理在所有者死亡后如何变化。以下是更详细的介绍:
死亡时 CGT 重置
一般原则:当一个人死亡时,其屁股的 CGT 成本基础ets 通常会重置为死亡时的市场价值。这是澳大利亚税务局 (ATO) 指南根据《1997 年所得税评估法》第 128 条规定的。此重置意味着,在此之前累积的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实际上都可以用于资本利得税 (CGT) 目的。
适用于所有资产:此规则适用于死者在死亡时拥有的所有资产,无论它们是个人使用资产、收藏品还是投资财产。
投资房产:
重置所有资产:即使该房产被死者用作投资,重置也适用。其基本原理是将继承人视为按照死亡之日的市场价值购买了资产,从而从此时开始他们自己的资本利税时间表。
例外:有一些细微差别:
遗产规划:如果死者参与了遗产规划,并且在死前转移了财产(例如,通过遗嘱信托),则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
选择不重置:死者的法定个人代表可以选择不使用死亡时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这样做可能是出于各种战略原因,例如保留受益人未来税收优惠的原始成本基础。如果做出这种选择,原始成本基础和任何应计收益或损失将转嫁给受益人。然而,这是一个积极的决定,必须在死者死亡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中注明。
听起来很有说服力,让你想知道这些狗屎从哪里来的
< BR>评论
bingk6 写道...
听起来非常有说服力,让你想知道它从哪里得到这些狗屎!
< p>它是一个语言模型。 (法学硕士?)它的设计目的是写东西,而不是了解东西。
谷歌只搜索东西。
它看起来是人工智能,但事实并非如此。只是把东西放在一起。按数字绘画。非常有说服力,当然。
询问那些尝试使用人工智能来呈现判例法的律师,却发现这些案例从未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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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k6 写道...
听起来很有说服力,让你想知道它从哪里得到这些狗屎!
可能是 facebook 和 Whirlpool。
如何将财产转让给在您去世之前就建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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