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我父亲最近去世了,给我和姐姐留下了两处房产——这两处房产在他搬家时都曾是主要住所和投资。 (它们都是 1985 年之后购买的)
假设我们在 2 年内出售这两处房产,我们是否仍需要为他去世时的主要住所支付资本利得税 (CGT),即使它之前已作为投资出租? (我知道我们需要为他去世时的一项投资支付资本利得税)。
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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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死亡之日的主要住宅可以在 2 年内免税出售 - 取决于一些因素。
另一方面,您将从您父亲那里继承财产的成本基础。即你的成本基础与他的成本基础相同,但根据你的所有权权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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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距结算日还有两年,不是合同日期,所以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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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请注意,如果继承人居住在其中,主要居所豁免可以持续超过 2 年,或者如果某人有权居住并作为其主要住所居住,即使它可能留给其他合法所有者。这是一种简单但功能强大的技术,在起草遗嘱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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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99999 写道...
请注意,距离结算日还有两年,而不是合同日期,所以要小心。
要绝对清楚的是,这是从死亡之日算起的两年,而不是授予遗嘱认证的日期(例如– 有些人因不理解这一点而陷入困境)但是,是的,和解必须在 2 年期限内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请求延长 2 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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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dream 写道...
假设我们在 2 年内将两者都出售,我们是否仍需要为其中一个支付 CGT那是他去世时的主要住所,尽管它之前已作为投资出租? (我知道我们需要为他去世时的一项投资支付资本利得税)。
请参阅此处并跟随弹跳球:
https://www .ato.gov.au/indiv
注意:不是绝对权威,但是一个很好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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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_w写道...
另请注意,如果继承人居住在主要居所,或者某人有权居住并将其作为主要居所,则主要居所豁免可以持续超过 2 年,即使它可能留给其他合法所有者。这是一种简单而强大的技术,在起草遗嘱时应予以考虑。
在维多利亚州,遗嘱执行人和(其他)受益人也可以将“居民”受益人带到最高法院删除以允许出售该财产。在那里做到了这一点并获胜......并且“失败”受益人还支付了所有法律费用......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居民”受益人将有权留下来不受税收处罚,但如果他们无处可去并且领取养老金、福利等,这会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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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更多信息。
您能否了解他从购买初始房产起在每处房产上度过的年份的详细信息。
您可能听说过 6 年规则,一处房产可能是 100 年% 免缴资本利得税,一人负责。或者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两者兼而有之。
显然,他在死亡之日所居住的房子是当时的主要住所。
您可能需要取回房产交付之日的过时估价第一次出租,不再是主要住所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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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感谢大家的帮助!
我想我是在正确的轨道上。幸运的是,我爸爸保留了很好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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