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大家好,
我拥有 pre-cgt 房地产(即在 1985 年之前获得)。这不是我的主要住所,我不打算出售,并将把它遗赠给我的孩子。
假设从那以后没有对该房产进行任何工作,是否有人能够确认 CGT 责任将是多少如果我的孩子决定在我过世后卖掉它?我已经多次阅读 ATO 网站,但这个简单的场景并没有那么清楚地解释。他们会根据死亡日期的价值与销售日期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支付 CGT 吗?或者我的购买日期和销售日期?或者它仍然会被视为他们的 pre-cgt 资产吗?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是否有任何优化策略可以进一步利用 pre-CGT 房地产?例如。现在把它送给我的孩子会更好吗?只是在寻找基本的想法,如果他们适用于我的情况,我显然会与合适的税务律师探讨这些想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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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售(结算日期,而非合同日期)在死亡之日起两年内,CGT 之前的资产无需支付 CGT。否则,新的成本基础是死亡日期。如果他们选择将主要住所作为主要住所,则可以申请主要住所豁免。
关于税收,我看不出尽早赠与它比支付零 CGT 更有税收优惠,直到死亡?
另一方面,对于遗产规划,可能有一些原因,比如在立遗嘱时想减少被质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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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eil123 writes...
我已经阅读了 ATO 网站很多次,但这个简单的场景并没有解释得那么清楚。
你'我想要这个页面:
https://www.ato.gov.au/Indiv
对于您的情况,答案似乎是:
1。死者在CGT开始之前就死了吗?号
2。死者是否在 1985 年 9 月 20 日之前取得该物业?是(转到问题 6)
6。您(指您的受益人)是否在 2 年内处置了该财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物业是完全免税的。
这简洁地证实了上述 andrew99999 提供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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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基础已重置到死亡之日的价值作为尝试在这种情况发生之前提高价值!延迟你的死亡也有帮助。
在遗嘱中设立一个可选的遗嘱酌情信托,让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居住权,这也对他们有帮助,如果有任何税收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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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感谢大家的明确回答
在遗嘱中设立一个可选的遗嘱酌情信托,每个人都有居住权也可以帮助他们,是否会有任何税收。
抱歉,您愿意扩大规模吗?为什么他们没有居留权?
延迟你的死亡也有帮助。
的确,我从出生那天起就一直在努力延迟我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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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eil123 写道...
抱歉,您愿意扩展吗?为什么他们没有居住权?
CGT 是基于“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合法权益。主要居所豁免仅适用于个人。因此,如果您拥有受托人拥有的财产,则无法获得主要居所豁免。但它可以是个人有权居住在遗嘱全权信托的受托人拥有的财产中。这种所有权权益必须在遗嘱中指定。如果受托人有权允许,受益人可能能够居住在一处房产中,但这不足以获得资本利得税豁免。
请就此寻求您自己的法律建议 – 它是非常重要并且可能非常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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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被编辑
Terry_w 写...
它非常重要并且可能非常有价值
但大概只有在遗产实际上想要保留财产(并搬进去居住)而不是出售它并将收益添加到分配中的情况下
评论
我现在起草的所有遗嘱一般都包括居住权,因为你想要灵活性,以防万一受托人或受益人想要保留财产。
它还可以帮助避免某些州的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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