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工党主张废除安全港债务金额(safe harbour debt amount)(通常为总资产减去非债务负债的 60%),并在债务扣除额超过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EBITDA) 的 30% 时实施限制(30 % EBITDA 规则)。这与经合组织(OECD)建议的限制跨国公司对利息支付的扣除额的建议方法是一致的。
No.1
不确定性
但是,与工党的提案有关的一些方面仍不清楚,包括:
在无收入或低收入时期(例如项目的建设阶段)如何适用;
是否适用于基础设施等典型的高负债行业;
任何被拒绝的债务扣除(或过度的资本弱化能力)是否能够结转至未来期间;和
是否可能仅限于关联方债务。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经合组织在行动项目 4 (Action Item 4) 中提出了一项潜在的排除,各国可以对某些向第三方贷方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项目(称为“公益项目”)采取排除措施。经合组织允许排除,因为此类项目的性质和与公共部门的密切联系被认为可以降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风险,并认识到这些项目通常具有高负债率。
经合组织为此类项目制定的拟议标准如下:
一个实体(经营者)建立一个长期提供、经营或维护资产的项目,持续不少于 10 年,并且这些资产不能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处置;
公共部门机构或公益实体(设保人)以合同方式或以其他方式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一般公共利益的商品或服务;
运营商应按无追索权条款从第三方贷方获得并欠第三方贷方的贷款支付利息;
贷款或贷款不超过资产在收购时或一旦建造时的价值或估计价值;
经营者、利息费用、项目资产和项目产生的收入都在同一个国家,收入必须按普通税率征税;和
考虑到项目的成熟度,类似项目的第三方债务杠杆率并没有显着降低。
另外一方面,可以认为没有必要引入这种排除,因为工党打算保留两种替代方案来确定资本弱化规则下的最大允许债务,即独立交易债务金额和全球杠杆债务金额。尽管许多基础设施参与者可能已经依赖于公平的债务金额,但提议的 30% EBITDA 规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纳税人依赖公平的债务金额(arm's length debt amount)。目前,在遵守相关文件要求以依赖独立交易的债务金额(即使该债务是真正的第三方债务的情况下)存在很高的行政负担,因此在真正的第三方中放宽该行政负担可能是审慎的。
No.2
30% EBITDA 规则
关于 30% 规则下的任何拒绝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经合组织表示,各国可能允许结转被拒绝的利息扣除。英国引入了与行动项目 4 参数一致的规则,选择允许超额资本弱化能力结转五年,并允许被拒绝的扣除额无限期结转。在 30% 规则没有排除目前未赚取收入的资产(例如,由于正在建设中)的情况下,这可能是一种合理的方法。然而,在现阶段,工党没有表明他们在这方面的立场。
经合组织的方法还包含一个替代的集团比率规则,旨在帮助杠杆率高的部门。从广义上讲,集团比率规则将利息扣除限制在等于应税 EBITDA 乘以全球净利息费用与全球 EBITDA 的比率。这有点类似于全球杠杆债务金额,尽管是通过参考利息费用计算的。鉴于存在替代的全球杠杆债务金额,尽管考虑到该规则的不同基础基础(即,与 EBITDA 相比,一个侧重于利息支出,另一个侧重于资产),但似乎不太可能引入集团比率规则与债务相比),这仍有待确认。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与拟议的 30% EBITDA 规则相关的劳工材料特别关注关联方债务,包括提及与在相关实体内制造“人为债务”相关的基础侵蚀风险。该措施可能会专门针对关联方债务而不是一般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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