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先告状,原告变被告”以前只有在电视里面才看到这种情形,想不到自己到澳洲不到两年却被自己撞上,想找警察解决不能,想适当让步平息不能,对方勒索气焰嚣张。最后只能以被告身份(从来没有想象过自己成为被告)背水一战,整个过程持续3个月,包袱背不少,内人数次不眠,请假次数不可谓不多,跑的政府机构不下十余。具体的事情经过
位于生活百科之 我想认识华人道上的朋友(说的是气话), 链接如下
http://www..com.au/bbs/v ... page%3D1&page=1
总结事发到最后完成VCAT诉讼的整个过程,由一个菜鸟的茫然开始不断见招拆招,觉得有很多的经验值得推广,
首先 在与搬家公司电话联系的时候完成口头协议(后列所有步骤亦可引申到租房),确认开始时间从见面开始,因为有的搬家公司是从他们出发算起(虽然不多见),却不给予说明。
结束时间算到所有货品卸完,确认有没有RETURN FEE 。这些都必须在口头协议中说明。见面后要落实到书面,签字!
书面内容可以在搬家公司到达后写上开始时间。
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没有条件用书面的东东,口头协议没有实证(尤其找西人,他们会说你英语理解错误)非常容易导致纠纷,建议见面时采用录音笔,MP3等录音设备录下口头共识。有备无患。
协议除了落实计费方式(一定要包含GST,这次这鬼子就说他报的价格没有包括GST),计时方式外,要对方明确他WARRANTY的范围。有些鬼子的名片上说明要自己购买保险,他们不负责WARRANTY,这个你一定要考虑清楚。
另一点建议搬运前抄下对方车牌号码和驾驶执照号码。
其次在整个搬家过程若发生意外时间,比如象与对方发生争执,或对方恶意损坏你财物的情况下,以取证而非商讨对策为第一要点,否则错过机会,后面你有理也说不清楚,因为事情刚发生对方第一反应是理亏,所以当下是有很多证据可以集取的,拍照,录音如果有书面对方同意解决的承诺是更好了。否则后面麻烦不断,对方甚至可以说你恶意拖欠款,无事找事。你会非常被动。
如果对方当场第一反应是抵赖并威胁,你就不得不马上报警,这个一定不能延误。
再有若是意外不幸发生,自己的重点不要放在警察局,但是一份详细的以WORD编辑(警察对于这类纠纷的材料非常没有耐心,尽量做清晰点)的STAEMETMENT是必须尽快要递交给他们的。他们办事的效率非常非常慢,没有伤人和死人的情况下你的CASE会被无限后压。 交STATEMENT给警察局是为了让律师能尽快拿到附加官方签字的STATEMENT,有利于你到VCAT(或刑事法庭)上庭。一般象我们搬家,租房的CASE纠纷金额是不会超过AUD10000的,那么根据VCAT的规定这个情况是不需要请律师的,作为华人可以提前申请同声传译,毕竟是诉讼,虽然英语能应付还是慎重的好。
事情发生后递交STATEMENT给警察,自己的重点放在找律师,虽然律师不出庭,但是他给你提供建议指导,帮助你做好整个证据资料,并且和警察沟通取得对方的证据(自己与警察沟通很多资料拿不到,警察也不大理会,律师就完全不一样),大家或许担心找律师很贵,其实澳洲这点还是好,这类小的纠纷,可以直接免费从LOCAL LEGAL SERVICE获得帮助
http://www.communitylaw.org.au/cb_pages/clc_quick_guide.php 这个连接包括了所有的LEGAL SERVICE CENTERS的地址和电话。这些机构有各个大学的法律研究生实习,他们有律师资格,而且办事态度特别认真。
在此同时积极联系 消费者和商业协会 (我在MEL,联系的是The Victoria consumer & business centre, 113 Exhibition Street Melbourne), 若你诉讼的对方有ABN,花13元左右查查他的Business Name Extract看看他公司有没有注销,过期, 还可以用其他金额查其他索引看看他是否交税。如果对方的情况是漏税,那么报告税务部门,政府会起诉对方。
这个东东作为目的还是作为手段取决于你。你也可以直接联系对方,说我要报告税务部门了,如果你愿意协商这是最后一次机会。
在和消费者和商业协会联系的时候,,你可以拨打1300 55 81 81 ,获得该机构对你的意见和建议,据说这个机构还有专门COMPLAIM的部门,但是主要对商品交易比较重视。搬家也是商业和消费行为亦在其职责范围内。
若时间精力充足,不妨联系搬运业行业协会(如果你的CASE是房屋租赁,那就联系房屋租赁协会),我的律师告诉每一个行业都有他的规范协会,你COMPLAIM他们也会调查,因为一边上班 时间够不过来,所以我没有找这个机构。
好了,该找的几个重点机构都找了。回到整理诉讼这个问题上
首先你到VCAT(VICTORIA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领取CLAIM FORM对对方提出诉讼或在对方起诉你以后你反诉对方,也可以在www.vcat.vic .gov.au 下载该表填写。填写后邮寄或自己上交到其处 5th floor 55 King Street,melbourne .诉讼费涉及金额低于10000的是AUD 34.2,如果对方完全理亏,这个钱也会有对方终审后付给你。在递交这个表的时候附加上律师和你合作整理出来的资料(建议把很多图片资料用QQ抓图的方法和文字一起体现在你的STATEMENT里面),实际上,警察整出STATEMENT的速度如果没有赶上你诉讼的步骤,你也可以直接用没有官方签字的STATEMENT,递交这个表后大概1个星期你和被诉讼方都可以收到这个信。告诉你们上庭时间地点。若无故不出席者则败诉。
上庭前把对方可能狡辩的问题都考虑到,避免措手不及。这边的法官一般较少从逻辑推理上深入,倾向于直线逻辑,最重要的还是搜集好证据,证据显示哪个逻辑就哪个逻辑,很少推理教深。不过,我感觉这边的法官素质比较好,专业,有经验。
上庭最重要的是习惯他们的程序,没有上庭前很容易理解成为一个原告和被告的辩论会,实际上根本没有辩论的机会,一切都是根据你的STATEMENT 和他的STATEMENT的真实性出发,法官分别问你们问题,这些问题很关键,你一一解答时注意其真实性和逻辑性,非法官问的问题不要说,否则很容易被法官打断,一切陈述重点围绕你STATEMENT,不能有出入。法官在受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已经认真看过双方资料,现在只是核实谁的描述更贴近,以及对某些关键细节的补充。
鄙人这次诉讼过程中,对方陈述时间占70%,因为对方总喜欢无中生有捏造,而对关键问题却支吾回避,比如说,法官问他儿子:“你说你乘火车回家了,那么你有保留你的火车票吗?” 那家伙吞吞吐吐半天回避了。结果法官看着STATEMENT眉头只皱。对方儿子在我陈述其扎胎时,表现出非常冤枉的样子还大声咆哮 ,结果法官请走他,让法警看管,他在整个庭外一直在表演,非常入戏,法官根本就不被打动。直到那老头败诉,他儿子还不知道还一直在庭外表演(一个坐过5年牢的家伙还是很有表演天赋的),哎,禽兽变诈几何哉。整个诉讼要保持冷静,有理,有力,有节。尤其是对付这些低素质贪婪成性的东欧人。
还有很多东东细节有待鄙人整理,鄙人会不断编辑完善,希望大家都不要遭遇此等事情,一旦遭遇了,也一定能够成功捍卫自己,捍卫咱华人的权益
[ 本帖最后由 kaiziluo 于 2007-11-30 21: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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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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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lz分享经验。 我也觉得很多东欧人很不友好。这类事情是谁都咽不下这口气的。就算赔钱也要把官司打到底。 还好澳洲是公正社会。 这事要在国内,估计流氓就得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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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奋人心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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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LZ的正义之举, 整个官司过程中LZ具体出了那些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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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The Victoria Consumer & Business Cntre 索引对方 Business Name Extract $13.2
到VCAT递交反诉 $34.2
交通就不用算了
为了这个事情我买了一体化的打印机 25刀(OFFICE WORK 打折)
打印纸一包 5刀
先后去了三个LEGAL SERVICE 中心DANDENONG,SPRINGVALE ,CITY油钱也没有办法算
呵呵,要说经常请假浪费可就大了
有一天我和我太太两个请假就为一个警察局的APPOINTMENT,结果那个警察说他们主管实在太累太累了.
后来我催急了,他们说他们从我和对方陈述看到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要我们给他们钱算了,不要再浪费他们的时间不要再浪费政府的钱,哎
人都气得一个晚上睡不着,受害者还要受警察的气,这个可能是 无法用费用衡量地了,呵呵,我话多了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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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艰难。。。这些人真的好可恶。。。 谢谢LZ的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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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的帖子,谢谢 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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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这么详细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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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奋人心,看了这个贴真是感觉为华人出气了!帮楼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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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做的好。 花了时间和体力 值得的。
大家以后有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坚持。
我曾经有一件事情也差点把一个鬼老告上法庭。我律师出面,打了2个电话,一封正式的律师信。 那个女人就妥协了,但是依然在电话里面骂人。 我想她开始以为我不懂英语,肯定是想欺负我定了的,没想到我还知道去找律师。
所以啊,人老实不是罪过,但是等着被欺负就是罪过了。----我想。
说句笑话,当时我律师都打算帮我找道上的人了。
[ 本帖最后由 snowbird 于 2007-11-30 10: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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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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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搬家收了哑巴气,也是鬼佬。不过因为装修什么的太忙了,所以交钱忍了算了。不过看到楼主的案子了了,很欣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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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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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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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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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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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这么详细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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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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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about RTA in Brisbane?
Are the laws fair (the death of Dr. Cao at VU)?
[ 本帖最后由 jlhan 于 2009-4-18 05: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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