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下面情况
2005年1月1日 取得 澳洲PR
2006年6月30日 第一次 登陆澳洲
。。。。。。
在澳洲 一直居住到 2011年6月16日 离开 澳洲
。。。。。。
在澳洲之外 一直居住到 2014年6月15日 申请155 RRV
这样,按目前移民法是可以取得155 RRV(16 Jun 2009 - 15 Jun 2014 这段时期 在澳 累计住满了2年)
假设2014年6月22日取得155 RRV, 上面应该写道
Visa grant date 22 June 2014
Visa expiry date 22 June 2019
Multiple entries to and from Australia during the validity of your visa
那么,是不是 即使在最后一天(21 Jun 2019) 才 第二次 登陆澳洲,也可以?
评论
问题2, 如果以上成立,是不是 第二次 登陆 澳洲 后,如果要挽留PR, 又没有其他和澳洲的重要的TIE, 必须 连续住满2年 才能 离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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