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香港,现在又是台湾,tx们真会动脑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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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both you parents are PRC citizen not 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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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国民定义本不是楼主想得那样,要不然就不会有大陆新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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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
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
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三、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
之特殊考量。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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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華民國是承认双重国籍的,而且关键的是持有中華民國护照是可以申请大陆台胞证的,而台胞证事实上比本土中国人的身份证还好用,它拥有大陆居民在生活,工作,定居方面的全部权利,而又同时比大陆人民更方便地进出大陆人民自己的家园。这样大陆裔海外人士可以接中华民国护照一劳永逸得解决回国签证和年老后定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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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
之特殊考量。
要满足这条不容易的。弹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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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每两年还是三年需要出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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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华民国籍是为什么啊?到台湾旅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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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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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学术讨论一下,入了澳籍以后,估计是适用第二十条:
第二十條
居住國外未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而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符合第 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 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前項申請人申請普通護照 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領用大陸地區所發護照之書面說明。
三、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但 其係有戶籍者,核發效期三年之護照,並於護照申請書上註記曾持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第一項之申請人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持有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加蓋新字戳記 護照僑居海外四年以上,已取得僑居國國籍或曾持該護照申獲許可 返國者,得申請註銷該新字戳記。
因为根据相同法源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定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包括在国外出生,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但不含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内:
一、取得当地国籍者。
二、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并领有我国有效护照者。
前项所称旅居国外四年之计算,指自抵达国外翌日起,四年间返回大陆地区之期间,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当年不列入四年之计算。但返回大陆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怀胎七月以上或生产、流产,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二、罹患疾病而离开大陆地区有生命危险之虞,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三、大陆地区之二亲等内之血亲、继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陆地区死亡,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四、遇天灾或其它不可避免之事变,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一个月。
[ 本帖最后由 gandalf 于 2009-8-3 23: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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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有人是想这样做:
加入澳籍---申请中华民国护照---申请台胞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变相实现双重国籍。
[ 本帖最后由 gandalf 于 2009-8-3 23: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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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规定你也要2-3年出境一次吧去玩一下,这出境连香港也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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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我就这个干!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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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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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如果这个方法可行的话,很多TX就会蜂拥而上了。看看有谁成功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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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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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吃螃蟹的麻烦出现吼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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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入澳籍,直接申请中华民国护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算加入外国籍,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仍然有效.这样就可以同时持有中华民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回中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去其他国家用中华民国护照.既保留中国国籍,又享有通行的便利.确实是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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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华民国护照不知道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比如说交税呀,兵役呀,选举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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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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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去试一下,回来报告一声可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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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行,俺就申请中国民国护照,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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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持中华民国护照,实际效果和澳洲护照没什么区别了,走遍全球都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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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吧,看看这个:http://zh.wikipedia.org/wiki/%E4 ... B%E8%AD%B7%E7%85%A7
上面清楚写的:
中華民國護照,1970年代後普遍稱台灣護照,是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所簽發予中華民國國民的護照。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論是否持有其他國家及地區之護照或旅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除外)都可申請。在申請的時候,必須提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例如在台灣的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舊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或母之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加上申請人本人出生證明或者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的證明文件。中華民國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大使館、領事館或駐外代表處負責簽發。
依照《護照條例》,中國大陸居民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不具中華民國戶籍,故非主管部門即外交部特許,暫無法直接申請。旅居海外且獲定居資格的中國大陸公民,亦不可獲取中華民國護照,因《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之有關規定業已停止執行。
受限兩岸情勢關係,現持中華民國護照並不能直接入境中國大陸,而必須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香港由於在1950年港英政府時期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國民進入香港時,需持中華民國護照併同事先申請與護照分開的香港入境簽證,或持台胞證入境香港。澳門則可免簽證直接入境。
中華民國護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失或效期截止時,不能就地補換發,必須至中華民國派駐香港的中華旅行社或駐澳門的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辦理。中國大陸當局的邊檢(俗稱海關)亦不會在中華民國護照蓋任何章戳。不過,海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事實上承認本護照作為設籍臺閩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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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台湾省户口?看功能,觉得不错~可不知道为什么?提不起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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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被台湾策反去了当特务啊?
这样回到国内,会连累国内的亲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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