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
大家好,
我有一个关于信托日常运营的信托契约管辖权的执行级别问题。
我的妻子是新加坡永久居民。我们俩都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
我们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都有一些资产。
目前,我们只为澳大利亚的所有资产纳税(因为所有资产在新加坡都不征税)。
出于遗产规划、税务规划和资产保护的目的,我们将把我们的资产放入全权(家庭)信托中,并由我的妻子作为受托人。< /p>
设立信托后,情况会类似(即我们将向澳大利亚纳税,因为资产在新加坡不征税。
这是我的问题:如果我们有信托在新加坡(也是普通法国家)签署、密封和交付的契约,以下组织是否允许我的妻子以受托人身份运作(开立账户并操作账户):
ATOCBA 或 NAB(或任何银行)和CommSec拥有CHESS账户?
或者我们是否需要两份完全相同的信托契约(每个司法管辖区各一份)来持有不同国家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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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极客写道...
目前,我们仅对澳大利亚的所有资产纳税(因为所有资产在新加坡均不纳税)。
作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您需要为全球收入缴纳澳大利亚税,而不仅仅是在澳大利亚获得的收入。
编辑 – 没关系。误读了你的帖子。你说你只缴纳澳大利亚税,这也是我所说的。
评论
北方极客写道... p>
以下组织是否允许我的妻子担任受托人
我不明白为什么不。出于税收目的,信托将成为居民信托,因为受托人是税务居民。
但是信托契约是否指定了司法管辖区?如果不是海牙公约,则可能意味着相关司法管辖区是受托人居住的司法管辖区。
出于遗产规划、税务规划和资产保护的目的,我们将把我们的资产置于全权委托(家人)信任我的妻子作为受托人。
您应该就此寻求法律建议。这可能不是一个好主意。
评论
O.P.
Terry_w 写道...
您应该就此寻求法律建议。这可能不是一个好主意。
谢谢。我们当然会。我知道会有一些印花税和/或一些资本利得税(取决于资产)。我不介意。我们有一个计划让它们逐渐平滑。
但是,我的澳大利亚税务会计师和新加坡律师都无法回答我们是否需要两份信托契约或只需要一份。如果只是一个,无论是新加坡还是澳大利亚。
评论
O.P.这篇文章已编辑
lu1111 写道...
编辑——没关系。误读了你的帖子。你说你只缴纳澳大利亚税,我也是这么说的。
没问题。很高兴能在以防万一的情况下得到提醒。
我赞成现在更好地提醒,而不是稍后收到令人惊讶的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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