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约翰和琳达夫妇大学毕业,移民并寻找工作。
2006年,同居一年后,约翰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小公寓(1号公寓)。作为结婚礼物,他们在交易后立即与琳达搬进了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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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John看到澳洲房地产市场不错,打算入市,但Linda却持不同看法,并不想购买。于是约翰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了一套二手郊区别墅。
因为在郊区,小两口通勤不太方便,所以房子在过户后立即通过中介租出去了,他们并没有搬进去。虽然Linda的名字是不就这样,她尽最大努力和约翰一起按期偿还贷款。
2014年,别墅出租一年时,约翰的父母来了。于是,小两口和老两口一起搬进了郊区的一栋别墅,并将公寓(1号公寓)出租出去。
2015年,澳大利亚房地产持续繁荣,这一次Linda也动心买房了。于是夫妻俩共同在市中心买了一套大公寓(2号公寓)。两人同意约翰拥有该房产60%,琳达拥有该房产40%。
2017年,新公寓顺利交付。小两口和老两口搬进了新房,并把郊区的别墅租了出去。
2018年,无奈爱情的发酵变成了友情和亲情。两人和平分手,并在朋友圈正式宣布。约翰于2018年底正式搬出新公寓,与朋友住在一起。老人选择回家。琳达继续住在新公寓里。
两人仍然是朋友,约翰继续支付他的部分抵押贷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本例中共有以下三处房产,
1 - 公寓1/John 100%居住然后出租
2 -别墅 / John 100% 先租再住
3 – 公寓2 / John 60% Linda 40% 先住后搬走,另一个继续住
就是好聚好散,现在这三套财产应该在两人之间划分清楚了。根据个人喜好,两人协商,两套公寓转让给女方,一栋别墅给男方保留,不改名。
那么结婚后三处房产的产权变化如下,
1-公寓1/John 100%转让产权变为Linda 100%
< p>2 - 别墅/ John 100% 保持不变3 - 公寓2 / John 60% Linda 40% 产权转让变为Linda 100%
两个人 每个人都想知道对于税法的这样的改变将会有什么说法。
总之,对于自住来说,不存在税务问题。
对于投资房来说,获得房子的一方仍然会有税务问题。
可见哪一套房子是自住还是很重要的!
简单分析,
直到2014年,1号公寓一直被业主占用。从2014年开始,虽然1号公寓已经出租,但由于六年的规定,这套房子在转让时也可以作为自住,无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六年规则?这也是老生常谈了。
简而言之,如果你买房后没有尽快搬出去而是搬进自住,那么即使你后来搬出去,把房子当作实际的投资房,只要如果您在六年内出售或搬出,如果您回来居住一段时间,您仍然可以继续选择该房子作为自己的住所,以享受全额资本利得税免税。
当然,同期拥有的其他房屋不能作为自住房。
第二套——别墅交房后立即出租。当然,你不能享受交货期的6年规则。你只能从他们搬进去的那一刻起就选择住进去。注意,同时拥有的其他房屋不能作为自住房屋。
同样,新公寓(2号公寓)也可以作为自住,因为交房后,年轻夫妇就会搬进来。
看来任何房子都有选择成为自住的可能房子不用交税,但不是每一栋房子都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既然不再是夫妻了,肯定要改称,怎么办?
税法对于离婚导致的资产转移名下有一些好处。改名的时候不需要缴税,但是以后房产出售的时候,就会具有离婚前的属性,可以溯源(好像和最近很火的区块链话题有关)眼下)。
也就是说,这个税不是不缴纳,而是延迟缴纳。
我不认识读者这里有没有计算过,从男性和女性的税收角度来看,什么对男性最有利,什么对女性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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