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业资本汇
根据媒体报道,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刘健钧已于近日离职,下一站将赴湖南大学任教,而记者从多个消息人士处获悉,刘健钧还兼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首席专家。
从监管者到学术研究人员的转型,让业内很多人士关注刘健钧的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有业内人士透露,在近期出席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季度宏观政策报告内部论证会时,其头衔已换成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
对于转岗任教,刘健钧对媒体表示,自己在1994年参与中国第一家创投基金(淄博基金)管理时,感觉到创业投资对支持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故从推动创业投资变成国家的制度考虑,转岗到原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18年国家计委和发改委经历,再加上九年证监会经历过后,行业政策法规体系雏形已初步确立,但由于一些深层次理论问题并没有解决,影响了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故有责任转从学术研究角度来推进行业的制度建设。
资料显示,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的前身是湖南财经学院,是中国人民银行最早成立的本科院校。过去,湖南大学向中国金融界输送了不少举足轻重的人物。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网站显示,该研究院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就是针对私募股权领域的理论、政策和实践开展研究,基于扎实的研究定期发布研究报告,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监管提供制定依据,起到政府智库的作用。而刘健钧同时兼任该院的首席专家,或许能为他想从学术研究角度来推进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
本就是湖南人的刘健钧被业内誉为国内创投体制奠基人。有熟悉刘健钧的深圳某创投机构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他是监管机构里面学院派的代表人士,一直非常重视创投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监管和理论研究层面的结合,在身体力行地为行业呼吁和发声。
根据公开资料,刘健钧在担任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期间,主管金融宏观调控和政策协调等方面的工作,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的备案管理工作。刘健钧执笔起草了一系列PE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9号文)、《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116号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11年2864号文)等,被业内人士称为“PE/VC立法体系的奠基者”。
刘健钧与2013年5月调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后任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副主任、一级巡视员等职,分管私募基金政策立法工作。在证监会的9年里,刘健钧曾参与或起草诸多私募基金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自2015年起,他开始协助主持草拟《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草案,该条例被视为仅次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私募行业监管法规。
在过去一年刘健钧的两次公开演讲中,都能传递出他对创投行业发展的最新思考,比喻为喧嚣中的沉思。
2021年9月17日举办的首届中小企业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之中小企业投融资论坛上,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一级巡视员刘健钧表示,尽管近年来在创投体制的支撑下,我国各类创投主体快速发展,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投业发展还有差距,尤其是在检讨我国创投体制时,目前还有四方面机制均亟待完善。
一是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待国务院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后,尽快修订私募基金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性规章。在为私募基金发展奠定坚实法律基础的前提下,加快落实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是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多层次扶持机制。尤其是在税收政策方面,目前,国家已出台5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发展,但由于适应投资基金特点的基础性税收政策一直未出台,影响了这些优惠政策的效果。
刘健钧建议,应适应投资基金作为“投资管道”的特点,借助特别立法,研究制订适应各类股权基金要求的基础性税收政策。在基础性税收政策有效解决了“避免双重征税,鼓励长期投资”之后,再叠加创业投资优惠政策,效果才能更好体现。
三是进一步畅通创投基金的资本形成机制,鉴于《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正在制订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对“创业投资”作出明确界定,应尽快修订《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其中对“创业投资”所作出的过窄规定,以免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限制过严。同时,应鼓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支持力度,以及支持各类市场化创业投资母基金发展。
四是进一步畅通创投资本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公开市场对创投资本退出的重要作用。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份额承接基金”,发挥其盘活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作用。完善股权并购相关法律体系,优化各类并购投资和借助并购投资实现资本退出的市场环境。
2021年5月7日,在青岛·全球创投风投大会上,刘健钧以“从境外实践看创投差异化监管多层次扶持的逻辑”为主题发表了主旨演讲,他指出,总结全球创业投资最发达的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吸取欧盟教训,或许可以得出以下六点启示:
第一、构建创业投资差异化监管、多层次扶持机制,既是尊重创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创业投资风险外溢性不同并存在不同程度市场失灵的现实选择。
第二、鉴于差异化监管和多层次政策扶持的取向不同,故有必要保持差异化监管、多层次政策扶持的相对独立性。
第三、差异化监管标准既要保障创业投资基金真正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避免杠杆运作,又宜为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项目选择上留足空间。否则,反而会扼杀创业投资活力。
第四、在多层次政策扶持措施中,不同政策扶持措施的作用机理不同、鼓励取向也不同,因此,正确的逻辑应该是:先明确政策扶持措施,然后再根据政策措施的作用机理和鼓励取向的不同特点,制订出有针对性的不同政策扶持标准。
第五、适应创业投资基金特点制订专项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必要,但专项优惠政策的成效取决于是否已经解决了双重征税及“所得性质穿透”等基础性税收问题。
第六、期待单纯运用税收政策就能引导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风险非常高的早期企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故需要政府引导基金采取大力度的让利于民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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