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交了钱。交钱的信的里没有提任何 departure 的要求。
今天的信里说
Please provide within twenty eight (28) days of today a scanned copy of their departure
arrangements from Australia.
我的理解是我需要28天以内提供证明有离开意向。但是没有必要28天内离开。
所以这指的是机票吗?但是我搜了一下,根本没有票啊。现在航空公司也不会放出几个月以后的票。这不是基本无解?
能不能让移民局暂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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