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母亲的143今年年底到5年,可不可以提前几个月递交100的申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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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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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LZ不介意申请直接被拒签,白交近一万澳元申请费的话,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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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的说法有什么依据吗?我现在不知道5年的限制是到配偶签证的递交时间还是到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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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交必然拒签,因为是base at time of application..移民局官网写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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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给发个链接吗?我在移民局官网上只能找到这句话:
If you were granted a Contributory Parent category visa after 30 June 2009, you cannot sponsor your partner for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your visa was granted if you were in relationship with that person before the visa was granted. There are some exceptions to this 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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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楼主尝试,还望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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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觉得还是风险蛮大的,加入移民局突然抽风,前提开始处理你提交的签证呢? 正好还没有满足5年,给直接拒绝了,那不是白交费用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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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看,应该是time of decision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时间点,因为完全不在申请人的控制范围内,而在移民局的控制之内。
如果是按照正常的309审理时间(快的话三个月就有officer审批),从理论上来说,有可能最后下决定时已经超过5年。
然而,这个信息是要填写在申请表上的,移民局在收到申请之后初审的阶段就能够筛选出这些申请人。只要他们想要,是可以直接拒签的(这也是time of decision,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在我所知的情况里,移民局真这么做过而且不少见(对其他类别/情况的申请人,143持有人提前几个月就提交的这种情况没有在实践中见过)。申请交上去,一两周就给你拒了,也是合理的,你连复审上诉都没有立足点。
正因为如此,为何不多等几个月,至少肯定能满足之后再申请呢?
当然,像我之前说的,如果你不介意的话(不在乎那些申请费),可以一试,回头请别忘了分享一下你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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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我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因为我认识有人这么做而且成功了。他提前了三个月申请100并且最终成功获批。我也有所有你所说的顾虑,所以才上来问问,看看这到底只是个例还是政策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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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也只是在寻求具体的政策说明,如果找不到的话我也不会冒这个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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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可行的,总之风险自担,毕竟审理时间不在自己的掌控之内。
3个月还好,6个月以上就隔得时间有点远了,因为正常审理的话,五六个月下签的也是不少的。
LZ如果成功了记得来分享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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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又回到了我之前的问题上,我现在不知道5年的限制是到配偶签证的递交时间还是到审理时间。如果是递交时间,那我认识那人只是比较幸运而已。如果是审理时间,提前小几个月递交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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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我在10楼已经回答过了,看来你没有看懂。
“从法律上看,应该是time of decision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时间点,因为完全不在申请人的控制范围内,而在移民局的控制之内。”
Time of decision是移民法中常用的一个词,意思就是签证申请下决定的时候。
Time of application则是指,签证申请提交的时候。
143移民需要满足sponsorship要求的时间,根据法律,应该为 签证官审批下决定的时间 而不是 申请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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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翻译过来不就是获得签证以后的5年吗? 你年底才到5年当然不能提前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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