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a Type: 600
Visa Grant Date: 09 November 2016
Stay For/Until: 12 Months
Entries: Multiple
Last Date to Arrive 09 November 2017
8558 -MAX 12M STAY IN 18 MONTHS
请教各位父母17年8月份才来澳洲,本来预计待满一年再回国。现在国内有事,需要回国三个月到18年2月份再来澳洲。
这种情况他们是不是已经过了签证有效期。需要重新申请签证?如果重新申请600签证的话,需要再等半年才能申请还是可以立即申请?
另外一直没弄懂Last Date to arrive 和 multiple entries到底是啥关系。
Multiple entires应该是说在Last Date to arrive 之前可以无限次出入境,但是每次在境内最长时间是12个月。
这种情况的话。 假设父母签证09 Nov 2016下签时就来澳洲待半年,然后回国待半年,之后能再来澳洲待一年吗?如下图:
09/11/2016 - 09/05/2017 半年在澳洲
09/05/2017 - 08/11/2017 半年在中国
09/11/2017 - 09/11/2018 再来澳洲 签证过期前最后一天入境,是不是就可以再待满一年,也满足18个月里最多12个月在澳洲?
希望有了解的,能帮忙解答下。移民局关于VISA600 签证的解释太含糊了。
评论
恩,我的理解8558条款是应用在这次grant的签证上,而不是每次entry的。
以你的例子来讲,都是用的同一个Visa入的境,所以最后一次,签证过期前最后一天入境,也只能待半年。因为从09/11/2016开始用这个Visa入境开始算,18个月中达到12个月了。
评论
楼主你自己理解的非常正确啊。 Last Date to arrive 和 multiple entries和stay period之间的关系就是,签证一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往返。每次入境最多可以待x个月。就算是签证有效期内最后一天抵达澳洲,也可以住够了stay period在回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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