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我们是打算给父母一方申请143,另一方申请103,但是看到上有xdjm已经成功给父母做过配偶移民,所以想咨询一下:
如果递交了103申请的一方,5年后还能转成配偶移民(309/100)么?
还是说最好申请103的一方现在先不递交任何申请,等5年后直接做配偶的?
我们的想法是先申请了103当作买时间,如果之后我们经济宽裕了也可以转成143,或者就等5年后做配偶~~
请给位高手指教~~分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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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情况,没有必要考虑什么103或103转143,申请一方143, 5年后直接申请另一方配偶移民即可,当然你先办一方143时而不一起办另一方要有充分的理由。这应是最合适你要求的方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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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可是我担心如果6-7年后政策改了,那怎么办?
而且我爸已经退休,他父母也都不在了。所以找不到合适的理由143只办一方。
因此才想着先办理103,这样移民局也比较好通过。(钱是个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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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在乎多花一个申请费的话,是可以先办103,以后再改成配偶移民。
我们的就是这样,排队排了好多年,后来申请配偶移民,配偶移民刚刚下签,移民局又通知排队排到了,要补材料。。。
不知道你说“钱是个好理由”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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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说一个办143,另一个办103,在跟移民官解释的时候可以说成钱不够,另一方可以先排队,之后如果有富裕的钱就转143,不行就103排队。我自已人为这样的理由比较能说服移民官。主要我爸退休了,父母也不再世了,实在很难说服为什么我们只办一个人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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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都不好好看booklet呢?
上面特别特别特别单独强调了,钱!不是理由!你还用这个理由,要我是移民官,能通过都给你拒了,气半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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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let 里有写这个吗?如果是钱的问题的话就会被拒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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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说明143是不是需要两人一起申请的材料都会大大的括号单列出来。
other than financial reasons
一直奇怪为什么移民中介为什么那么贵,那么没用还那么多人找。大家自己DIY,不就应该把该读的都好好读清楚么。看着都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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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到这一段:
If you have been granted a permanent contributory parent category visa on or after 1 July 2009, you are unable to sponsor a person for a partner or fiancé(e) visa for 5 years from your visa grant date if you were in a married or de facto relationship with that person on or before the date you were granted the contributory parent category visa.
There are some exceptions to this limitation if you can provide compelling reasons. Compelling reasons may include if your
partner was unable to migrate with you because of a major family illness or other significant obligations, other than financially-related obligations. In this situation, the department expects that you will be able to provide evidence of a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that now allows your partner to apply for the Partner or 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
这里只是说必须要等5年才能担保配偶,除非你有令签证官信服的理由为什么当初不一起买位移民,这些理由不能是经济上的理由。但是并没有说用经济上的理由不可以只申请一个人,只是以后要等5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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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激动啊……
我们也是刚开始着手研究这个,也没有说我已经研究透彻仔细了。
我说的金钱方面的理由是指一方办143,另一方办 103.
这个钱不够很正常吧?移民官凭什么拒我?我又不是跟CO说另一方不一起移民,等着5年后办配偶。
你说的除了经济上的原因,我可以理解为父母双方只办一方的情况下,移民官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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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段中文,我明白不了。。在我看来,就是一段自相矛盾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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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很有道理,但你们要考虑的不是自己觉得自己多有道理,是移民局怎么想。
他们不会像我今天还有时间给你辩论。建议已提,责任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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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在跟你讨论而已,我并不认为你是错的,只是想问你在哪里看到如果是经济原因就不允许只办一个人。你如果找得到我们就都清楚确实是这样,如果找不到也没什么。
我只是想找到具体的条文,你没必要这么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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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们最后是走的103还是配偶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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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详情:
http://www..com.au/bbs/f ... read&tid=98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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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请问您最后给父母选择的是一方143 另一方5年后配偶 还是一方143 另一方103呢?如果是前者 就写经济条件不允许可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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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现在的政策说以后都要发过渡签证,2-4年不等,那143一方已经办理的,另一方申请后,也要先持有2-4年的过渡签证吗?这也太不人性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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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43, 另一个103了,就写的是另一方还没有准备好长时间待在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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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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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再请教个问题 如果父亲143,母亲103
父亲申请143, 母亲的材料也要递交比如(母亲的出生公证, 结婚公证, 甚至体检)
母亲申请103, 父亲的的材料也要交?(父亲的出生公证, 结婚公证, 甚至体检)
不知道我表达清楚意思了没 希望您能理解和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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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要求了就要交啊 反正是给JP过的复印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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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复,我打算先递交父亲的103,然后移民局签收后 再递交妈妈的143 这样妈妈143的申请里就可以写明父亲已经递交103了 这样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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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在准备你爸爸的103的时候 就不需要解释妈妈为什么没有一起递交么?
我觉得其实无所谓的,因为你的签证递上去都要至少2年以后才有可能分到CO,你这几天的时间差没有任何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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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指点 那您的建议就是同时递交两个CASE,然后双方的理由都是对方已申请143 OR 103?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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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你:正在办理夫妻移民,是60岁的老夫老妻了,他们没有共同房产、共同帐户、没有共同支付水电费帐单的依据,怎么办啊?怎么补救啊?他们这年纪以前没有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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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啊!!! 好想知道大家怎样提供这方面的材料。。。国情不同,那个年代的人哪有什么joint account的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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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就提供什么,不要紧的。我们也没有提供,签证官也是中国人,知道中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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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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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对 境外申请配偶是中国的签证官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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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人在中国的地区分给上海或广州签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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